文昌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关于《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2023/06/02 1.4k 阅读 334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通知

文府规〔2023〕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昌市域范围内垦区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我市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垦区内的集中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垦区内集中建房报建审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并督促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审批和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垦区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验收备案、规划核实等具体事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垦区建房应当符合我市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已编制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规划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八条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第九条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集中建房套型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提倡选用省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三条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居民和职工。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我市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市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连队区域、并场队、难侨队原有住宅的仍可原址重建、改建);

(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个人建房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

(二)《文昌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三)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的用地区域须位于场部以外相对集中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

(五)建房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六)居民、职工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书及无房证明材料;

(七)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

第十六条垦区二级企业接到垦区居民、职工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和《文昌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建设地块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项相关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生产队及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公示内容包括:

(一)建房户家庭信息;

(二)原有住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拟安排建房用地范围界线、面积、拟建房屋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资规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拟建房位置、面积、层数以及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在控规规定的镇域内建房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人防异地建设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在建房前应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申请批后定桩,建房需在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超出用地范围。

第五章集中建房

第二十条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符合市总体规划、垦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垦区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

海垦集团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纳入市保障性住房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建设垦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垦区集中建房应按我市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15日内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初验,合格后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申请竣工验收和核实备案。

第二十四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半年内携带相关建房资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房户根据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内容和合同约定会同施工承揽人进行初核,并填写《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相关内容。

(二)建房户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测量,测量结果应体现建筑占地范围及四至坐标、总建筑面积及各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相关内容。

(三)建房户应当在房屋竣工六个月内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在有控规规定的镇域内建房的需同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人防异地建设复核手续。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文件。

第二十五条垦区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申请材料:

(一)《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房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通过后,由建房户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形成报表,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建房户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集中建房参照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等程序。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要按职责加强对垦区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垦区二级企业对本辖区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三条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居民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符合我市总体规划等各相关规定、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的已建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农垦移交我市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文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7日。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

2.文昌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3.个人建房承诺书

4.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建房建筑工地安全施工

承诺书

5.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6.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住宅报建流程


附件1

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

申报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数

人

户口本人口数

人

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申报类型

□原址新建 □易址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他

房屋功能用途

自住

建房地点

文昌市 镇 居 居小组

住宅用地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权属证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宗地面积

㎡

拟建建筑占地面积

㎡

拟建总建筑面积

㎡

拟建房屋层数

层

拟建房屋高度

m

拟建房屋结构

建房理由及

申请人承诺

本人确保上述填写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因虚假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申请人签名:

垦区二级企业意见

申请人是否为垦区职工、居民:□是 □否

是否符合垦区一户一宅政策:□是 □否

是否存在土地纠纷: □是 □否

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是 □否

土地来源是否明确: □是 □否

是否符合垦区产业规划:□是 □否

是否符合《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的其他报建条件: □是 □否

不符合内容: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居委会复核

意见

是否符合《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的报建条件:□是 □否

是否同意报建:□是 □否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镇资规所

审核意见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 是 □ 否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是 □否

在多规合一中是否为建设用地:□是 □否

是否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是 □否

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是 □否

是否位于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是 □否

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 □是 □否

经办人: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文昌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兹有文昌市镇居居民小组队(村)居民(职工)在文昌市镇居居小组(队、村)申请住宅用地一处,该宗地面积平方米,四至为:东至;西至 ;

南至 ;北至。

该土地权利人为: ,土地性质为:,不动产权证书号:。现土地权利人同意将其中此块用地用于建设自有住宅。

现该住宅用地现状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土地面积

平方米,符合《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政策法规。

特此证明。

垦区二级企业意见

(公章)

居委会意见

(公章)

镇政府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个人建房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是文昌市镇居居小组(队、村)居民(职工)。本人承诺,所建房屋将严格按照所提交的文昌市垦区居民建房报建审批材料上的拟建房屋规模来施工建设,严格遵守文昌市垦区居民建房报建相关规定,保证所建房屋高度不超过三层(12米),按照风貌管控要求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且除此房屋外无其他住宅。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手印):

年月日


附件4

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建房

建筑工地安全施工承诺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垦区居民建房、建筑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范垦区居民建房、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施工单位承诺如下:

(一)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二)二楼以上的楼层必须加装安全防护网。

(三)确保用电安全,做好防漏电保护。

(四)做好防坠落防倒塌、施工现场基坑开挖、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临边防护和物料提升作业等安全隐患防范工作。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我单位愿承担相关责任及接受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承诺人(施工负责人):

                   承诺人(户      主):  

年月日

附件5

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建房居民姓名

身份证号

建房地址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农房造价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房居民联系电话

承揽人姓名

承揽人联系电话

农房初核情况认定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

是否已符合批建设计方案各项内容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是否已符合

建房居民(或委托人)签名确认

承揽人签名确认

竣工测量情况

镇政府规划核实审批

镇资规所审查意见

镇分管领导审定意见

镇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6

文昌市垦区居民、职工住宅报建流程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