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2/03/27 1.7w 阅读 305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府规〔202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文昌市休闲渔业(海钓)行为规范与准则(试行)》《文昌市休闲渔业项目奖补标准和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加强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休闲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31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休闲渔业是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事体验、休闲海洋牧场、鱼鲜美食、赶海拾趣、渔家民宿、水上渔家、水族器材、水产购物、赛事节庆、观赏鱼、科普教育、文化创意等多种类型。

第三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政策要求,确保服务质量,优先保障传统渔民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休闲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保障休闲渔业重点项目用地用海并给予资金支持,设立文昌市休闲渔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休闲渔业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休闲渔业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招商局、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和第二工作站、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清澜海事局、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及相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充分发挥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纠纷调处的重要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做好行业统计分析、休闲船舶监督调度与人员出行报备、政策研究、咨询评估、品牌营销、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监督等服务,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业新机制。

第三章经营主体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应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具有承担休闲渔业经营意外风险的能力。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合法休闲渔船、休闲网箱、海上休闲平台等设施,应托管由已经登记和备案的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统一组织从事休闲渔业服务。从事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有及托管的休闲渔业船舶不少于3艘。

    个人和未经登记的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严禁托管经营的休闲渔船私自搭载、接待游客。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托管本单位的休闲渔船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盈余分配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当地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吸纳比例与休闲渔船指标挂钩。

第四章休闲渔船

第十一条休闲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船指标的申办管理,申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制造、购置休闲渔船必须符合本市审定批准的休闲渔船船型;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市农业农村局发放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现有渔业捕捞生产船舶、渔业捕捞辅助船舶不得更新改造为休闲渔船。严禁“三无”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游艇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海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休闲渔船纳入本市渔船统一调度监管实行航次报备和查验制度,并统一编定和印制“琼文昌渔休”船号。

    第十四条休闲渔船应在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休闲渔船适航里程由船舶的自身安全和性能确定,载员总量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载人数(含船员),参见《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休闲渔船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职务船员,安全员、导钓员及从业人员须经过技能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休闲渔船应配备通导、定位、救生及安全监控设备,加大投放采用电能、氢能、LNG等清洁能源的休闲渔船。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开展休闲海钓和海上活动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监督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必须遵守行业公约承诺书;个人休闲海钓者必须遵守海钓行为规范与准则,在钓场内进行休闲海钓活动应取得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发放的海钓会员证,实行凭证垂钓。海上休闲海钓和捕捞体验实行渔获总量限额,禁止渔获物商业买卖。

    (二)休渔期内,休闲渔船可以在指定区域从事休闲海钓、渔事体验等经营活动,但不得携带渔网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  

    (三)休闲渔船按所属地进行定港管理,在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休闲渔业专用码头上下游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休闲渔业活动的监管、查验及渔获检查。

    (四)进出港应当将出海休闲渔船的行程时间、事由、作业区域、随船人员数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休闲渔业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并由行业协会向公安、海警、国安、渔政等监管执法部门统一报备。

    第十七条开展休闲渔业其他业态、项目和活动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开展渔业科普(展示)的,应具备休闲渔业科普(展示)活动的场所和专职讲解人员,有明确的科普(展示)主题。

(二)从事渔事体验的,应具备传统渔具渔法等渔业生产设施,拥有或者邻近能展现渔业生产风貌的基础设施,如渔港、渔村、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养殖场、水产品加工、渔具市场、水产餐饮街道等生产实践、渔趣休闲、文娱购物、美食观光的体验场所;具有形式多样的涉渔手工制品、加工品、水产品等渔业产品。

(三)从事水族观赏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水族观赏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观赏水族养殖的标准。

(四)组织休闲渔业节庆活动和赛事的,应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应规范组织和管理,有完善的活动组织方案和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组织方应购买活动赛事商业保险,应有专业资质的裁判人员和评判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章经营区域

第十八条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区域分为水域和陆地。

休闲渔业水域包括休闲渔业码头、休闲渔船锚泊区、水上休闲综合平台、休闲网箱养殖场所、天然及人工钓场、休闲海洋牧场、水上渔家民宿与鱼鲜餐饮等海、淡水使用水域;休闲渔业用地主要为在陆域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配套及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游客服务中心、休闲接待设施等。

休闲渔业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红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关规定,场所内安全警示、消防、环保等设施齐全且功能完好,游览、娱乐等设施具备合格证书并定期维护且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划定本市行政区辖内渔港休闲渔船码头区、锚泊区,划定休闲渔业码头配套设施与服务区。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我市钓场的认定与管理,做好钓场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生物增殖,禁止电鱼(电拖网)、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禁止非休闲渔船在钓场内进行垂钓和休闲体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水产养殖和休闲渔业的结合。允许渔船减船转产的渔民合作社成员和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合作,申请养殖用海,建设水上休闲综合平台,利用养殖网箱开展休闲渔业经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简化审批手续,进行区域环评论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函〔2020〕140 号)按每户50亩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水产养殖功能的休闲渔业综合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按平台的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旅游用海使用金,平台的周边海域按实际用途交纳海域使用金。对以无动力船舶为载体的休闲渔业综合体,允许在养殖用海或港航用海区域进行投放。

第二十三条加快休闲型海洋牧场的建设,在海洋牧场内划定海钓与休闲区域,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开发,所搭建海上休闲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根据实际用途确定用海性质,按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加快推进休闲渔业重点项目建设。统筹保障项目的用地用海,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度扩大休闲渔业基地、美丽渔村产业用地规模,优先安排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部门,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知识培训、航次时间、航线范围、载员情况、渔获物捕捞或采集、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等情况,履行行业公约,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和休闲渔业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在涉水经营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督促游客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为自有和托管本单位的休闲渔船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责任险,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个人休闲海钓者海钓时应当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加强全市休闲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海事局、海警局和海岸警察总队,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建立滨水涉海经营活动与休闲渔船遇险救助机制,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的行业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主体管理情况、经营服务状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督查检查;协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无照修建休闲渔船和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驶离休闲渔业作业区域、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载客人数超过上限,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休闲渔船安全管理参见《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应统筹做好全市渔民转产发展休闲渔业的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对渔民转产培训教育给予资金扶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船的职务船员的培训工作。休闲渔业协会、相关培训教育等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经营人员、导钓员、安全员以及垂钓裁判员的培训及辅导,重点开展渔民转产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技能培训、渔民子女的素质教育培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船的管理,保障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推动本市休闲渔船高质量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经营单位、休闲渔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休闲渔船是指从事休闲垂钓、渔事体验(体验式捕捞、体验式渔业生产、采集、观光)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并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船的监督管理,负责划定辖区内休闲渔船经营服务区域、停泊码头与锚泊区,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管的领导协调。市人民政府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旅文、资规、发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银保监、应急管理、海事、公安、国安、海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具体业态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含渔民合作社)和定点港口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实行定港管理。试点期间休闲渔船定点港口为清澜港、湖心港。

休闲渔船从事海钓、渔事体验等休闲渔业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渔获限额管理。

现有渔业捕捞生产船舶、渔业捕捞辅助船舶不得改造为休闲渔船,严禁“三无”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游艇不得从事海钓经营活动。

第六条休闲渔船须符合本市休闲渔船船型,鼓励使用新型材料和清洁能源休闲渔船(电能、氢能、LNG)。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本市休闲渔船船型,经专家评审后分批次确定、公布并更新。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8米。随本办法公布第一批休闲渔船船型(见附件)。

加大休闲渔船试点力度,投放一批标准船型先行先试,加挂“琼文昌渔休(试)”船号,先行先试,经一年试行检验完善的,转为正式船号。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七条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计入当地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休闲渔船(含清洁能源)不受功率指标限定。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休闲渔业发展规划、渔船减船和渔民转产规模、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确定休闲渔船总量指标,并分年度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发放。休闲渔船指标应优先给予减船渔民、失船渔民。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吸纳传统渔民从事休闲渔业,吸纳比例与休闲渔船指标挂钩。24米以上休闲渔船由市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核发休闲渔船指标批准书、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制造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休闲渔业。

2.获得已完成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其他符合指标配给失船失业渔民的书面授权或合作协议的。

第十条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由休闲渔船所有权人和申请企业共同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重新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一条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第三章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所属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活动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年限为3年,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权人和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共同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休闲渔船所有权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营业执照;

3.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5.已投保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责任险的材料,赔偿限额在备案周期内不低于50万元/位;

6.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所有人与申请人签署的委托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申请人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7.行业公约承诺书。

第十四条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统一为“琼文昌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

第十五条休闲渔船应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

1.休闲渔船乘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船长12米以下上限不超过10人,船长24米以下上限不超过20人,船长24米以上的上限不超过29人。休闲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2.近海休闲垂钓型休闲渔船适航里程最远端距离陆地和有居民海岛不得超过20海里,风力不得超过蒲氏5级;中远海休闲垂钓型休闲渔船适航里程由船舶的自身安全和性能确定,不得超出我省海域范围,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

3.休闲渔船经营服务海域为适航里程内划定的钓场、休闲海洋牧场与海上休闲综合平台(含半潜与浮动平台)、休闲渔船码头与锚泊区,以及其他经主管部门划定用于开展休闲渔业经营与服务的水域。

第十六条休闲渔船不得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可核定的活动类型为休闲垂钓和渔事体验2种。

第十七条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20海里内沿近海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20千克,中远海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100千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休闲渔船需按规定配备船长、安全员,从事海钓经营的还需配备导钓员。安全员、导钓员可由职务船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兼任。优先聘请当地渔民就业,经相关转产职业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

休闲渔船职务船员及救生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市渔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适航里程小于20海里的休闲渔船每天的营运时间为本地(气象部门定义的)日出至日落之间,适航里程大于20海里的休闲渔船营运时间为其报备的出航时间。

第二十条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公布,由驻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出港前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点渔港应当具备供休闲渔船经营、停泊、上下乘客的专用码头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驻港监管等条件,符合《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确定的休闲渔船码头的条件。试点期间本市休闲渔船定点港口为清澜港、湖心港。

第二十一条休闲渔船应在固定的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驻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休闲渔船经营实行航次备案和查验制度。

1.进出港应当将出海休闲渔船的行程时间、事由、作业区域、随船人员数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休闲渔业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并由行业协会向公安、海警、国安、渔政等监管执法部门统一报备。

2.出航时休闲渔船工作人员及乘载人员必须接受查验,形成查验记录。

3.返港后应当提交由船长签名的休闲渔船活动日志,记录每航次海钓场位置、渔获种类及数量等,并按照出航时乘载人员名单接受查验和渔获检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休闲渔船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持续监控、积累经验的原则,遵守农业农村、公安、海事、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规定,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四条休闲渔船所属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休闲渔船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休闲渔船的船长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和救援电话,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海事局、海警局、海岸警察总队、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应急救援机构等建立休闲渔船应急救助体系。

第二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将休闲渔船安全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休闲渔船所属企业应当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渔政部门确认和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所属企业应当对其所有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按规定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为自有和托管本单位的休闲渔船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责任险,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个人休闲海钓者海钓时应当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休闲渔船应配备通导、定位、救生及安全监控设备,有早晚航行要求的,应增添测深仪、雷达、避碰系统等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休闲渔船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休闲渔船经营方式;

2.超抗风浪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离港,超出休闲渔业区和本船核准活动区域;

3.超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游客承载人数,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在指定的港区外上下游客;   

4.从事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轮渡业务,携带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渔具和设备;

5.将含油污水、垃圾等抛、排入水等损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的行为;

6.擅自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或北斗系统等船舶定位设施设备;

7.在海上搭靠外省及境外船只;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休闲渔船的所有权需要变更和注销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休闲渔船买卖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等事宜。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市农业农村局可以发布拟关于强制注销捕捞许可证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可以注销该船舶的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文昌市休闲渔船船型(试行)

文昌市休闲渔业(海钓)行为规范与

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昌市休闲渔业(海钓)行为的管理,规范海上钓场和钓点的建设,提升休闲海钓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海钓爱好者的行为,促进海钓活动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海南省休闲渔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并结合文昌实际制定本规范与准则。

第二条海钓是指符合政府规划要求,以公司、俱乐部、旅行社、专业合作社、协会等为组织机构,在沿岸海域中利用岸堤、沙滩、岛礁、矶石、船舶、海上综合体、休闲型海洋牧场等,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划定海钓场所内进行的非生产性海洋垂钓活动。

第三条海钓活动应遵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休闲渔业产业政策要求,安全有序,环境优先,定点定员,限额,渔获不得进行商业买卖。

第四条全市实行凭证垂钓,未取得海钓会员证的,不得在划定钓场内进行休闲垂钓活动。

第五条海钓运营单位必须遵守行业公约承诺书。

第二章钓场建设规范

第六条钓场应符合国家、地方海洋功能区规划及海域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自然环境资源良好,渔业资源适宜,应避开航道、渔业生产作业区。禁止电鱼(电拖网)、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禁止非休闲渔船在钓场内进行垂钓和休闲体验活动。

第七条休闲渔业码头须配置安全的上下船设施,须具备休闲渔船停泊和锚泊条件。

第八条钓场应纳入市休闲渔业监控系统管理,设置电子围栏。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和海钓经营单位共同做好钓场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生物增殖,设置禁钓区。

第十条钓场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划定,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和第二工作站、清澜海事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等部门联合执法。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十一条海钓运营单位应积极参与或协助休闲渔业文化建设和海洋公益活动,应为海钓者提供安全、舒适的休闲海钓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实行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海钓运营单位必须遵守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承诺书,自觉接受休闲渔业管理部门和休闲渔业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海钓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海钓运营单位应配备一定人数的船长、安全员、导钓员,并制定明确的海钓服务项目流程。应最大限度地吸纳本地渔民转产就业。

第十五条海钓运营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对本地渔民进行转产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对参与海钓的游客进行安全和基础培训。

第十六条海钓运营单位应当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部门,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知识培训、航次时间、航线范围、载员情况、渔获物捕捞或采集、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等情况,保持不低于两年的备查期。

第十七条海钓运营单位应对天气、海况、火灾以及运营过程中安全保障方面的危机,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并且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演练。

第十八条海钓运营单位应当为自有和托管本单位的休闲渔船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责任险,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个人休闲海钓者海钓时应当按规定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海钓运营单位应配备常用药品和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钓运营单位应配备冲锋艇等救援设施设备,防护设施应齐备、有效。应与当地的海上救援机构建立常态协作机制,能快速及时实施救援。

第二十一条海钓运营单位应提供服务项目、气象、海况、海钓赛事、投诉方式、违法捕捞和海洋环境破坏举报方式、环境保护宣传等基本信息与咨询服务。在醒目位置设信息公告栏,提供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海钓运营单位应普及海钓、海洋环境、渔业资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在运营场所摆放、粘贴本区域保护物种的图册、图卡、宣传海报。

第四章 休闲渔船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休闲渔船应归属或托管休闲渔业行业协会认证的海钓运营单位;必须符合本市审定批准的休闲渔船船型;必须取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休闲渔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同类海区作业的渔业船舶的要求配备救生、消防、通信等安全设备。配备救生衣数量应大于载客人数上限。应配备急救药箱、防水电筒等应急设备。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船应配备垃圾收集箱,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以及海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运回岸上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船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船舱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船舱醒目位置粘贴休闲渔船相关信息、经营单位名称、救援方式与投诉方式。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船应按船型图纸设置钓位,不得随意增设钓位。

第二十八条休闲渔船应定期检查、保养,并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记录,并保持不低于两年的备查期。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船应纳入海南省休闲渔业综合服务平台,动态监测休闲渔船实时运行状况。作业期间禁止关闭定位设备,设备故障禁止出海。

第三十条在休闲渔船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展开救援,并立即通过海南省休闲渔业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向市渔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实行休闲渔船工作人员公示制度,在游客接待中心、休闲渔业专用码头或休闲渔船上张贴工作人员信息。

第五章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海钓从业人员岗位种类分为船长、职务船员。职务船员包括安全员、导钓员等。

第三十三条海钓从业人员须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培训。优先聘用本地转产渔民和渔民子女。

第三十四条海钓从业人员应具备基础的职业素质。

1.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纪守法;热情主动,文明友好,提供优质服务;真诚公道,讲求信誉,不乱收费,不宰客。

2.仪容仪表:仪表端庄、大方整洁。按照工种不同分别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牌。作业期间要穿着救生衣。

3.举止姿态:耐心、及时对待海钓者的问询与要求;交谈时应热情大方,举止文明,姿态端正;当班时间不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穿拖鞋,不随地吐槟榔。

4.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晰,用词文明,语速、声音适中,语调规范。

第三十五条休闲渔船船长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应具备娴熟的船舶驾驶技能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掌握并熟悉所在钓场的钓点分布位置和运营路线。

第三十六条休闲渔船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应在海钓运营单位规定的航区内作业;遇雷雨、恶劣天气,应拒绝驾船出海;不应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出航前应按照规范对休闲渔船做运营前准备;遇特殊情况,应按照应急预案执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应了解一般的医疗常识,具备基础的急救技能。

第三十八条安全员应在开展海钓活动前作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进行安全须知讲解;应指导海钓者正确穿着救生衣;引导海钓者安全上下船,检查钓鱼证;协调解决安全管理问题,如遇情节恶劣的情况,应上报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备案处理;严格执行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在突发情况下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导钓员应具备海钓经验,熟悉本地海钓特点;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常识,熟悉珍稀物种资源及相关的保护要求,了解本地渔俗文化。

第四十条导钓员应提前查询钓点的风向、风力、水流、水深、水面能见度、潮汐时间等海钓相关信息,确认该钓点适宜开展海钓活动;应按照海钓者预订的导钓服务项目内容进行导钓服务,不应擅自减少服务内容或中止服务;需在开展海钓活动前对每批接待的游客进行简单的海钓培训,包括钓场基本情况及渔情概况,海钓对象的知识和可钓标准,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海钓装备、一般流程,并进行操作演示;海钓过程中,应及时给予帮助与指导;海钓活动中,要对渔获品种、大小和数量进行监督,并在海钓结束后,进行记录。

第六章 海钓会员证

第四十一条在钓场内进行海钓活动需持有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发放的海钓会员证,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备。在钓场外近岸海域进行休闲垂钓体验活动的游客可不办理海钓会员证。

第四十二条海钓会员证分为长期证、临时证两类。长期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证有效期为十天。长期证适用于将长期参加海钓活动并经海钓安全培训合格后的人员;临时证适用于临时参加海钓活动的人员。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海钓会员证凭以下材料向休闲渔业行业协会进行申请和备案: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服从海钓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3.长期海钓会员证需提供海钓技能安全培训证明材料;

    4.注明使用的钓具和钓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海钓会员证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信息和证书等级、可钓鱼类、标准、限额、近中远海适钓区域、季节及证书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并贴附持证人照片;临时证可不贴附照片,以个人身份有效信息为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应当注销海钓会员证:

    1.证件有效期届满;

    2.因违规海钓操作被吊销的;

    3.海钓技能及安全培训不合格的;

    4.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海钓行为安全规范

第四十六条在近岸5海里以外钓场开展海钓活动,年龄限制在14-70岁。8-14岁的未成年人仅限在近岸5海里以内进行海钓体验活动,且须有成人陪同。8岁以下及70岁以上人员,不得出海进行海钓活动。

第四十七条海钓者应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海钓的疾病和年老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海钓活动。

第四十八条出发海钓前,须收听了解海洋天气预报,在合适的天气情况下,才可进行海钓活动。

第四十九条出海时务必携带手机专用防水袋,如果条件允许,在所去地方信号不佳时,建议佩戴对讲机。

第五十条海钓须穿防水防滑的鞋,在可登礁垂钓的海岛进行矶钓时须穿矶钓鞋,船钓、矶钓及在海上综合体垂钓须全程正确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救生衣。

第五十一条海钓时应注意高温天气,做好防暑准备。

第五十二条海钓时应注意有毒鱼类和凶猛鱼类的获取,为了避免碰上有毒鱼类或是凶猛鱼类咬钩而发生意外危险,应注意观察辨别吊钩的鱼类再进行获取。

第五十三条海钓者在鱼儿上钩时,应特别注意脚下站位的潜在危险,避免引发人身意外。

第五十四条海钓者严禁搭乘、租用非休闲渔船进行海钓,包括捕捞渔船、游艇、交通艇和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

第五十五条任何人都不得在禁钓区从事海钓活动,禁钓区至少包括:

(一)公共航道、习惯航线、公共锚地;

(二)作业港区;

(三)不对外开放的筏式养殖区、海珍品养殖区;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五)军事管制区;

(六)已用于其它用途或被租赁的岛礁及海域。

第五十六条海钓者应服从导钓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改变和超越指定钓位;海钓者仅限于在白天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海钓活动,近岸船钓单次活动不得超过10小时,中远海船钓单次活动不得超过15天时间,如遇不可抗因素,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十七条海钓者在开展海钓活动之前,应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在取得海钓会员证的同时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第八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海钓者须在主管部门指定钓场进行垂钓,禁止违反海钓会员证载明的可钓鱼类、标准、限额、区域、季节等规定进行海钓。

第五十九条开展海钓活动前,须了解海上安全常识,遵守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海钓海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开展海钓活动时应确保钓场环境整洁,任何人不得向海上、岸边、岛礁乱扔垃圾杂物;便溺物应当场冲淋干净;断钩、短线、坏坠、饵料、食品包装袋等应装入自备垃圾袋带回,并在岸上作集中处理。

第六十一条禁止在拟饵钓场使用饵料,且禁止使用可能造成危害的水生生物(包括活饵)作为饵料。

第六十二条开展海钓活动应遵循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原则,依照相关可钓鱼类标准(见附件)进行海钓,并做到钓大放小,实行总量控制和个人渔获限额管理。个人渔获限额按《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禁止对渔获物进行商业买卖。

第九章 行为追责

第六十三条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建立运营企业和海钓者的诚信机制,对违反相关渔业法规及限制的,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相关渔业法规及限制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对造成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依法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可钓鱼类标准


文昌市休闲渔业项目奖补标准和

扶持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本市休闲渔业资源优势,贯彻省委省政府以休闲渔业推动渔业转型升级的指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31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试点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0〕49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鼓励发展休闲渔业项目,提出以下扶持意见和奖补标准。

第一章设定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中央1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支撑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需求导向、绿色发展”工作思路,坚持提高产业素质与促进融合发展并重、加强产业服务与强化管理制度并重、培育行业典型与推动全面发展并重,转换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方式,全面打造文昌休闲渔业品牌项目,提升休闲渔业社会服务和持续发展能力,使之成为文昌繁荣渔村、富裕渔民的新兴产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新动能。

第二章 扶持意见

坚持“五个一”原则。围绕“五个一”工程项目,创建认定一批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一批海钓赛事基地,创建一批休闲渔业小镇和美丽渔村,创建一批有影响力的赛事节庆活动,投放一批新型休闲渔船(含清洁能源),着力培育本市休闲渔业发展亮点。

坚持先建后奖原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休闲渔业项目,实行先建后奖。

坚持市场运作原则。受奖励项目实施必须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投资主体明确。奖励对象主要为企业、合作组织或镇村集体组织。

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休闲渔业项目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核。

第三章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支持创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以扩增旅游消费、推广健康生活方式为目标,将传统渔业与现代休闲、旅游、教育、科普等元素相融合,集中发展:休闲垂钓采摘、赛事节庆活动、渔事体验观光、鱼鲜餐饮、民居民宿、科普教育、赶海拾贝、潜水培训等。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应配套完善服务设备设施,根据不同的内容与业态,保障相应规模的用地和水面。对于获得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建海钓赛事基地。加快海钓赛事基地的建设,加强新型休闲游钓船艇和设备设施的配套,以满足各项海钓赛事的需求。按照本市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布局选址建设休闲渔业船舶公共码头与港池,优先调整和保障基地项目的用地用海,建设港池码头、运管中心、接待中心、功能区域、海上休闲垂钓平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对于获得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海钓赛事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建美丽渔村。以弘扬、保护、传承渔文化和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目标,集中打造、创建、认定若干“生态环境优美、休闲特色鲜明、渔业文化浓郁、渔村风情独特”的美丽渔村,推动渔业新业态健康发展。对于获得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美丽渔村,根据建设情况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创建有影响力的赛事节庆活动。以弘扬传承海南渔业文化、传播社会正能量为主题,渔耕文化、端午洗龙水、龙舟节等文化为基础,集中打造、创建、认定若干渔业产业特色鲜明、海南渔业文化浓厚、引导示范效益显著的示范性渔业文化节庆(会展)活动;以发展城乡居民健康生活方式为主题,突出渔业休闲、娱乐、怡情、健身等多元功能,集中打造、创建、认定一批专业性强、活动内容丰富、影响力大的休闲渔业赛事活动,持续提高活动影响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对于获得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赛事节庆活动,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新建新型休闲渔船。确立休闲渔船标准船型和检验办法,实现休闲渔船凭证经营。对于取得海洋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按照本市休闲渔船标准建造的新型休闲渔船,给予船艇造价的30%补贴,且上限不超过120万元/艘。使用清洁能源动力的休闲渔船,给予船艇造价的40%补贴,且上限不超过150万元/艘。

(六)鼓励渔民转产发展休闲渔业。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吸纳传统渔民从事休闲渔业,吸纳比例与休闲渔船指标挂钩。鼓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开展渔民转产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一批休闲渔船船员、导钓员、安全员、讲解员、服务员,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七)支持加强休闲渔业保险。对于休闲渔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给予每艘船20%的保费补贴;鼓励乘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每人10元的保费补贴。

第四章 补贴申报材料

各项创建认定条件、申报表、评分表详见附件1—4。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年度创建认定数量

(1)美丽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示范性休闲渔业文化节庆(会展)、有影响力的休闲渔业赛事全省认定数量单项3个以上;(2)新建休闲渔船30艘;(3)培训转产渔民200人以上。

(二)创建申报程序

美丽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示范性休闲渔业文化节庆(会展)、有影响力的休闲渔业赛事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行创建并自愿申报,完整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宣传片或者包含单位环境总体概况、举办活动情况的微视频,并附相关荣誉证书、资质证明文件。

(三)认定与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省休闲渔业协会组织休闲渔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并最终确定评选名单。认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奖补支付

市农业农村局按财务规定进行报批后,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由休闲渔业试点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配套。

(六)动态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海南省休闲渔业协会做好休闲渔业相关领域品牌培育和发展典型的动态监管工作。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行业公约承诺,严重危害消费者、渔民或者员工利益、引发重大安全生产或者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带动作用不明显、发展效果不显著、管理混乱无序、工作推进缓慢且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休闲渔业企业,应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取消资格。

第六章附则

(一)本措施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措施期满后,根据文昌市休闲渔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文昌市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认定条件、申报表及评分表

附件:2.文昌市美丽渔村创建认定条件、申报表及评分表

附件:3.文昌市示范性渔业文化节庆(会展)创建认定条件、申报表及评分表

附件:4.有影响力的休闲渔业赛事创建认定条件、申报表及评分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