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水污染治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19〕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水污染治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水污染治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水污染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规范我市水污染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强水污染治理方案、项目资金、前期手续等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快推动项目实施,根据《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近岸海域等地表水体使用水污染治理上级专项和本级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管理。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行一次性告知机制,加快推动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水污染治理方案审查、比选、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与申报。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政府组成部门和各镇(场)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有关组织实施任务。
第二章 项目治理方案比选
第四条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确保水污染治理方案的科学性,要组织水污染治理专家对水污染治理方案充分评选和论证。
(一)治理方案应采用系统治理思维编制,体现海绵城市理念,须明确控源截污工程(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为基础,包括污水收集处理,入河排污口治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农业农村污染控制等)、内源治理工程(水体及岸线垃圾处理、底泥清淤疏浚及安全处置)、生态修复(生态岸线建设、海绵化改造)、活水保质工程(保障水体生态基流、再生水和雨水用于生态补水)等。
(二)将河道内原位修复、投撒药剂等方式作为主要治理措施的,特别是采取调水冲污方式的治理方案视为不合格。
(三)治理方案对水体污染问题和原因的分析要定量化,对污染物产生量、工程措施削减量与最终预期的效果有定量化数据分析。
(四)治理方案安排项目进度应科学合理,具有明晰的时间节点、建设任务分解、进度计划等。
第三章 项目治理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要确保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合法性。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要公开征集水污染治理方案。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要组织专家公开评选水污染治理方案,针对优秀方案再次进行专题专家论证完善。
(三)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要依据优秀的水污染治理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等。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评估评审。
(五)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评审批复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公开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处罚机制
第六条坚持治理资金与治理效果相挂钩的原则。
(一)治理项目分基础设施工程和运维费用两项,运维期限一般为12个月。
(二)设施工程资金按项目进度款拨付,运维费用按季度拨付。
(三)水污染治理项目工程完工后,按总承包金额最多拨付不超过60%;项目运维期间,扣除3%质量保证金后,一、二、三季度按总承包金额10%计发,第四季按7%拨付。如项目运维期超12个月,按上述比例拨付。
(四)考核与处罚机制。项目运维期间,按季度考核,参照该水体的上级考核部门的水质考核标准,考核合格后按季度予以拨付;考核不合格的,该季度不予拨付;累计两个季度不合格启动处罚机制,不予拨付季度运维资金;年度考核合格后方才予以追拨剩余款项。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协调,依据职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项目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加快推进,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八条水污染治理项目涉及民生福祉,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社会反映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深入开展检查,或根据实际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批和监管不力,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滞后,无法按期完成中央、省下达的整改任务的,市委、市政府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