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交管大队停车场报废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200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在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整治等工作中扣留两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972辆、拖拉机26辆、小型汽车57辆、轻型货车11辆、重型货车9辆、三轮摩托车(含三轮电动车)172辆,共计1247辆。其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已超过30日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前来处理,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或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公告车辆明细表附后。
特此公告。
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