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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26/04/13 3.0k 阅读 419 点赞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被处罚单位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396290103J

地      址文昌市清澜开发区文清大道374号4楼401房

案    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

本单位于2021年2月18日对你方(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立案调查。经查实,被处罚单位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为“清澜茗都项目”的建设单位,已建成一栋连体楼房,建筑面积为27636.37㎡,该项目已交付使用。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未能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面积为27636.37㎡,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5000000元。根据文昌市人民法院调取材料证实闫明亮为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与马涛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作为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实际控制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清澜茗都”项目的相关材料显示该项目于2022年8月17日取得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文建竣联验字【2022】第014号。该告知书已替代原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经查实,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文建函〔2021〕36号》、《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文建竣联验字【2022】第014号 、《文昌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含股权代持协议等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8日对你(单位)闫明亮、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文综执资告字【2025】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2、对闫明亮处单位罚款数额200000元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我局已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并同时向被处罚单位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邮寄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现向被处罚单位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公告送达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资罚字[2026]1号)。被处罚单位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方(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方(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文昌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特此告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3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联系电话:0898-6322187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