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李寿强:
因你允许未按照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豫P0371A豫P99B8挂装载木头出场(站),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机关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的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 127 号)缴纳罚金或 15日内到文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金(执书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文昌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或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https://xzfy.moj.gov.cn/znzx/)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特此告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9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联系电话:0898-6322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