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安局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王*平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王*平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被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平犯交通肇事罪。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行政处罚前公告告知,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六十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为送达。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后十五日内到文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公安分中心(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123号)或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名单
文昌市公安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