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安局
关于对22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现有22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因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被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行政处罚前公告告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对上述人员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六十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昌市政务服务公安分中心(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123号)或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名单(22人)
文昌市公安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