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海口秀英浩天建筑物资租赁部: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履行义务催告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文昌综执催告字〔2026〕第 44-1 号),内容是: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同时告知你(单位)应在15日内缴纳上述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于2025年12月9日前履行缴纳上述罚没款的义务,但截至本催告书出具之日,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 3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逾期未缴纳的 16000 元罚款,已于2025年12月10日产生每日3%的加处罚款,目前累计加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0 元(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综上,现催告你(单位)履行如下义务:1、处人民币 16000 元的罚款;2、加处罚款人民币 16000 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应急管理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98-63211961
联系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区)一楼124室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