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东郊和龙楼片区自来水
价格方案》的通知
文府规〔2025〕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东郊和龙楼片区自来水价格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东郊和龙楼片区自来水价格方案
为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用水户需求和供水企业正常运营,促进我市农村地区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586号)《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琼发改规〔20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东郊和龙楼片区自来水价格如下:
一、用水价格
文昌市东郊和龙楼片区自来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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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
价格标准 (元/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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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基准价) |
1.95 |
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村卫生室、村委会工作场所、村文化活动中心、学校及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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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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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一般用户 |
4.00 |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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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企业和用水大户 |
3.59 |
供水企业与非居民用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该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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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5.43 |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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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相关成本 费用 |
0.10 |
根据《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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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水价 |
用水量3吨/人/月内免收水费,超出部分按价格方案的用水价格标准收取。 |
对持有文昌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等相关证件的居民家庭实行水价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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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2019-2021年东郊水厂供水成本为2.12元/立方米,同源水厂供水成本2.58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按每户5人设定,分月计算,第一阶梯为每人6.5吨以内,即月用水33吨(含)以下部分;第二阶梯为每人6.5到10吨,即月用水量超出33吨至50吨部分;第三阶梯为月用水量超出50吨以上部分。第一阶梯按基准价,一、二、三阶梯价格比例按1:1.5:3计价,合表用户按基准价加0.02元/吨计价。若国家及省调整阶梯用水定额,价格主管部门对阶梯用水量做同等调整,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3.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凭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增量手续。 4.根据《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终端综合水价中需单列“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元/吨,如国家或省调整水资源税,则对应调整,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5.表中水价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6.目前东郊水厂和同源水厂未自行制水,向北山水厂购买原水,费用由企业自付和市财政补贴共同承担。本次价格调整后,东郊水厂按照上述价格标准执行收取水费,除供水成本和准许收益外的水费交给北山水厂,市财政相应减少补贴。 7.重点工业企业和用水大户以市科工信局、市水务局提供名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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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水收费范围
本方案的用水价格适用于东郊水厂与同源水厂供水的用户。
三、用水类别与优惠
(一)用水类别
农村自来水价格包括镇级供水企业(不含县城)、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有管网的自来水价格,不包括单村单井工程、由村集体自主管理的工程自来水价格。
根据性质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具体分类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村卫生室、村委会工作场所、村文化活动中心、学校及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优惠政策
对持有文昌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等相关证件的居民家庭实行水价优惠,用水量3吨/人/月内免收水费,超出部分按价格方案的用水价格标准收取。
四、有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3月前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费票据中单独列示。
(三)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方案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