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符有辰夫妇墓为文昌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文府〔2024〕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市政府确定符有辰夫妇墓为文昌市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