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
文府函〔2023〕467号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地保护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严禁非法养殖蛙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养殖蛙类,严禁非法设立、建设蛙类养殖场。
二、凡未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相关许可证、或存在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林地情形或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齐全将养殖废水直接对外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7天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蛙类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蛙类养殖场(户),将由蛙类养殖场(户)所在镇政府组织执法力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四、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蛙类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98—63330349;市水务局:0898—6322216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98—63330435;市林业局:0898—63225655;市生态环境局:0898—63331057)。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