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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7/16 5.6k 阅读 471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府规〔2023〕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宅基地管理,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实施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或一户多宅等情况,经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获取其超占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批准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个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现实中已经建造房屋的土地、之前建过房屋但闲置已无地上物的土地和准备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第二章  有偿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一)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之外,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六条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宗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超出部分面积须有偿使用;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转让、互换、受赠或继承等方式合法获得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另建房屋占用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超出部分面积需有偿使用,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除外。;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的,超出175平方米的部分面积须有偿使用。原权利人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用的,到期后由现权利人续缴。

第八条适用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房屋须符合现行的文昌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且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

第三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第九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发布执行的文昌市农村集体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坐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同一个农村集体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

第十条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超占面积大小实行阶梯定价:

(一)超出部分的面积为不大于175平方米的,按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

(二)超出部分的面积大于175平方米、不大于350平方米的,按基准地价的80%进行核算;

(三)超出部分的面积大于350平方米、不大于525平方米的,按基准地价的120%进行核算;

(四)超出部分的面积大于525平方米的,报市农业农村局按“一宅一策”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确定。

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有偿使用收费金额=宅基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有偿使用面积×住宅用地(农村集体)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一户一宅”标准进行补偿,超占部分面积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权利人根据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自行协商确定,最低不少于20年,最长不超过70年,自有偿使用之日起计算。有偿使用面积和有偿使用年限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使用宅基地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记事栏内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合同到期后宅基地权利人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续签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在未缴清全部费用之前,不得按已缴费用及其所占应缴总费用的比例分期颁发使用权证。

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每延期一日,按有偿使用费0.5%的比例累计加收违约金。

拒缴违约金,宅基地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累计拒缴的违约金数额之后予以分配。

第十四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收取应结合村庄规划区别对待:

(一)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的房子,已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补办确权登记颁证手续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否则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建的房子,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不动产权证,并在该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0%核算。

(三)1999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28日《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建的房子(认定违法的除外),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不动产权证,并在该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00%核算。

第十五条宅基地有偿使用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将拟有偿使用的地块四至、对象、面积、缴交有偿使用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三)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呈村委会做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村委会报镇政府审批。

(四)签订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象签订《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

(五)缴费。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象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有偿使用对象完成宅基地有偿使用流程后,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规定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动员其亲属积极参与缴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使用。属地镇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审计监督,财政、纪检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偿使用费实行村账镇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要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收取有偿使用费应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必须每年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至少公示两次。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90%留给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0%留给村委会,主要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务管理、民生保障、公益事业、公共支出、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文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审批)表

2.农村村民会议及集体决议

3.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公示

4.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

附件1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审批)表

申请户主

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

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超占面积

m2

涉及宗地数

宗

建房时间

拟申请有偿使用宅基地情况

有偿使用面积

m2

有偿使用年限

年

地址

四至

东至:西至:

有偿使用类型(勾选)

1.一户一宅超占面积( )

2.一户多宅超占面积( )

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宅基地( )

4.历史原因超占面积( )

北至:南至:

规划地类: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

林地、草地、其它)

现状地类: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

林地、草地、其它)

所在地基准地价

收费标准

有偿使用费

申请理由

本人因原因,需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该宗地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其中申请有偿使用面积平方米,使用年限 年。本人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村民小组

意见

户因原因,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平方米,该户宅基地面积超占面积平方米,申请有偿使用面积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情况属实。

经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并于年月日张榜公布,已满日,且本户申请的有偿使用宅基地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同意该户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内容情况真实,符合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条件,土地所属单位已召开会议讨论该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并张榜公布无异议,以上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农村村民会议及集体决议

经年月日村(社)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同意户对本村(社)位于地段的集体所有土地平方米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年限年。具体同意该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的成员签名如下:

签名

(盖手印)

签名

(盖手印)

签名

(盖手印)

签名

(盖手印)

签名

(盖手印)

签名

(盖手印)

签名

(盖手印)

土地所属单位总户数户,成员人,其中同意户数户,同意成员数人。(盖公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公示

年月日经镇村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户申请本村集体所有平方米宅基地有偿使用,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

申请位置:

申请有偿使用面积:平方米

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有偿使用年限年,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元。

如对以上公示情况有异议,务必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

(年月日至年月日)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不再予以处理。

监督电话:

村民小组

年月日


附件4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宅基地基本情况

本合同涉及乙方宅基地坐落于,东靠:;南靠;西靠:;北靠。

附不动产测绘图(含坐标)。


第二条超占面积

该宅基地面积为平方米(以不动产测绘面积计算标准为准),超占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收费标准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发布执行的文昌市农村集体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坐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同一个农村集体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有偿使用收费金额=宅基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有偿使用面积×住宅用地(农村集体)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有偿使用费金额

该宗地基准地价为元/平方米,超占面积平方米,有偿使用费金额为(大写)元(¥:元)。

第五条有偿使用年限

有偿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有偿使用费(大写)元(¥:元)。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对超占的部分,乙方在有偿使用期内具有占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利。

2.乙方应自行承担房屋的质量安全责任。

3.消防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具有按规定收取并使用有偿使用费的权利。

2.甲方负有保障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水、通电、通路”等必要生活设施。

第九条违约金

有偿使用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每延期一日,按有偿使用费1‰的比例累计加收违约金。拒缴违约金,宅基地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累计拒缴的违约金数额之后予以分配。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变更:

在有偿使用期间若出现超占面积减少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有偿使用费金额。有其它需要变 更情形的,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变更合同。

(二)合同解除:

1.因配合规划建设需要征地搬迁等情形的,合同解除,有偿使用费按剩余年限不计息退回乙方。

2.如乙方拒不配合因规划建设需要征迁本宗地则合同自行解除,超建建筑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置,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乙方。

3.有其它需要解除情形的,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有偿使用期间,如遇到法律政策变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