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华侨农场政府租赁型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2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华侨农场政府租赁型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华侨农场政府租赁型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保障文昌市华侨农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政府租赁型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9〕198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和《文昌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华侨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政府租赁型住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三)根据房源许可情况,优先分配廉租住房,剩余房源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二、分配对象
我市华侨农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的。
三、分配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华侨农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保障标准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2020年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华侨农场居民户口;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潭牛镇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20年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线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收入标准为准。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3.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已安置的住房。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政府租赁型住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文昌市华侨农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文昌市华侨农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居委会、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证明;
6.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申请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文昌市华侨农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市华侨农场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市华侨农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华侨农场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华侨农场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复核,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出核准意见,纳入政府租赁型住房保障对象,实行轮候配租管理。
(四)准予承租政府租赁型住房的,应当按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手续,分别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应当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五、轮候配租管理
(一)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政府租赁型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简称城市“三无人员”)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二)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如核定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转为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如核定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三)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登记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许可情况,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政府租赁型住房。
六、住房分配方法
(一)分房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以抽签的形式安排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通过电脑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号。
(二)分房的基本排序
1.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一层楼;
2.其他家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号;
3.因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抽签;
4.申请人只能一次性选房号,房号选定后不得更改;
5.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取消其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七、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
(一)租金标准
政府租赁型住房由市政府投资建设,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1.廉租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不含物业服务费)计收;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不含物业服务费)计收。
(二)租金管理
政府租赁型住房租金收入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缴。
(三)物业服务
政府租赁型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
八、住房退出管理机制
(一)承租政府租赁型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7.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连续3个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
(二)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政府租赁型住房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在本市无住房迁出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延长迁出配租住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华侨农场等部门组织、协调和督导这项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租赁型住房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各年度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线的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低保保障标准或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四)承租政府租赁型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年底应当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联合市民政局、华侨农场等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对承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五)为承租政府租赁型住房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政府租赁型住房配租的管理工作。
(二)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