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文昌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
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20〕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
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0〕2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由市教育局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精神,与中小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加大稳岗支持
实施稳岗措施。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通过与教职工协商达成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一)减免房屋租金。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用房经营的,减免2020年上半年一个季度的租金。鼓励引导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政府)
(二)缓解运行压力。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自2020年7月14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10月14日,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文昌供电局)
四、减轻税费负担
(一)免征部分税费。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强化金融支持
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的确无还款能力的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金融办、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财政投入
做好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园所和教职工队伍相对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七、加大政策扶持
要充分考虑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审慎认定失信行为,谨慎认定联合惩治“黑名单”,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推迟年检时间。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