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代办、帮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府办〔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帮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帮办”
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琼府办函〔2019〕23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代办、帮办”服务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园区管理机构指派项目代办专员,各相关职能部门指派项目帮办专员,为“代办、帮办”委托方无偿提供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审批事项“代办、帮办”服务。
第三条“代办、帮办”服务的服务范围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级审批、备案(或市级初审、上报省级)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即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
第四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代办、帮办”专窗,专门选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作为项目代办专员,负责“代办、帮办”服务的业务咨询、“代办、帮办”服务委托受理、无偿代办以及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络。
第五条具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职能的各部门选配业务精通、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作为项目帮办专员,为“代办、帮办”项目审批全过程提供帮办服务。帮办专员队伍需保持稳定,人员调整需及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代办、帮办”委托方的义务:
(一)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配合项目代办、帮办专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工作;
(二)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全过程配合“代办、帮办”专员申报,若审批环节必须由“代办、帮办”委托方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依法依规应当由企业、群众承担的费用,由“代办、帮办”委托方支付。
第七条项目代办专员主要职责:
(一)指导“代办、帮办”委托方熟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和办事流程;
(二)协助“代办、帮办”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进行项目网上申报,并将“代办、帮办”委托方办事需求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帮办专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全流程跟踪,及时向“代办、帮办”委托方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
(四)做好与审批职能部门、“代办、帮办”委托方的沟通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代办、帮办”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项目帮办专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代办专员指导“代办、帮办”委托方熟悉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办事流程;
(二)协助项目代办专员和“代办、帮办”委托方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业务所需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网上受理审批事项,并督促本部门相关股室及时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审批环节的办理跟踪,沟通协调本部门内的审批事宜,及时向项目代办专员和“代办、帮办”委托方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结为止;
(四)负责向项目代办专员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代办、帮办服务工作流程:
(一)“代办、帮办”专窗提供“代办、帮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审核“代办、帮办”委托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代办、帮办”专窗负责对“代办、帮办”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代办、帮办”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办、帮办”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明确不受理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代办、帮办”专窗对受理的“代办、帮办”项目登记备案,明确项目代办专员,项目代办专员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进行项目网上申报,并将“代办、帮办”委托方办事需求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帮办专员;
(四)项目帮办专员协助项目代办专员和“代办、帮办”委托方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业务所需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网上受理审批事项,并督促本部门相关股室及时办理;
(五)对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申办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碰头会”、“联审会办会”或“现场办公会”,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项目“代办、帮办”服务办结后,项目代办专员及时向“代办、帮办”委托方移交有关资料,经“代办、帮办”委托方确认签字后,项目“代办、帮办”服务结束;
(七)若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代办、帮办”委托方要求终止“代办、帮办”委托的,项目代办专员应与“代办、帮办”委托方办理终止委托“代办、帮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八)项目“代办、帮办”完成或终止后,将相关档案资料送至“代办、帮办”专窗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条项目代办、帮办专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代办、帮办”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代办、帮办”委托方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禁止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代办、帮办”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代办、帮办”工作的投诉举报,涉及业务问题的,反馈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廉政和作风问题的,上报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建立有效的“代办、帮办”服务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相关部门“代办、帮办”服务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代办、帮办”项目回访工作,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帮办”服务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代办、帮办”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