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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帮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6/03 1.1w 阅读 428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代办、帮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府办〔202026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帮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7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帮办

服务工作实施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琼府办函〔2019〕23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代办、帮办”服务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园区管理机构指派项目代办专员,各相关职能部门指派项目帮办专员,为“代办、帮办”委托方无偿提供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审批事项“代办、帮办”服务。

第三条“代办、帮办”服务的服务范围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级审批、备案(或市级初审、上报省级)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即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

第四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代办、帮办”专窗,专门选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作为项目代办专员,负责“代办、帮办”服务的业务咨询、“代办、帮办”服务委托受理、无偿代办以及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络。

第五条具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职能的各部门选配业务精通、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作为项目帮办专员,为“代办、帮办”项目审批全过程提供帮办服务。帮办专员队伍需保持稳定,人员调整需及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代办、帮办”委托方的义务:

(一)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配合项目代办、帮办专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工作;

(二)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全过程配合“代办、帮办”专员申报,若审批环节必须由“代办、帮办”委托方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依法依规应当由企业、群众承担的费用,由“代办、帮办”委托方支付。

第七条项目代办专员主要职责:

(一)指导“代办、帮办”委托方熟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和办事流程;

(二)协助“代办、帮办”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进行项目网上申报,并将“代办、帮办”委托方办事需求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帮办专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全流程跟踪,及时向“代办、帮办”委托方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

(四)做好与审批职能部门、“代办、帮办”委托方的沟通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代办、帮办”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项目帮办专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代办专员指导“代办、帮办”委托方熟悉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办事流程;

(二)协助项目代办专员和“代办、帮办”委托方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业务所需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网上受理审批事项,并督促本部门相关股室及时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审批环节的办理跟踪,沟通协调本部门内的审批事宜,及时向项目代办专员和“代办、帮办”委托方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结为止;

(四)负责向项目代办专员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代办、帮办服务工作流程:

(一)“代办、帮办”专窗提供“代办、帮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审核“代办、帮办”委托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代办、帮办”专窗负责对“代办、帮办”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代办、帮办”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办、帮办”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明确不受理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代办、帮办”专窗对受理的“代办、帮办”项目登记备案,明确项目代办专员,项目代办专员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进行项目网上申报,并将“代办、帮办”委托方办事需求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帮办专员;

(四)项目帮办专员协助项目代办专员和“代办、帮办”委托方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业务所需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网上受理审批事项,并督促本部门相关股室及时办理;

(五)对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申办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碰头会”、“联审会办会”或“现场办公会”,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项目“代办、帮办”服务办结后,项目代办专员及时向“代办、帮办”委托方移交有关资料,经“代办、帮办”委托方确认签字后,项目“代办、帮办”服务结束;

(七)若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代办、帮办”委托方要求终止“代办、帮办”委托的,项目代办专员应与“代办、帮办”委托方办理终止委托“代办、帮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八)项目“代办、帮办”完成或终止后,将相关档案资料送至“代办、帮办”专窗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条项目代办、帮办专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代办、帮办”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代办、帮办”委托方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禁止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代办、帮办”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代办、帮办”工作的投诉举报,涉及业务问题的,反馈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廉政和作风问题的,上报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建立有效的“代办、帮办”服务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相关部门“代办、帮办”服务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代办、帮办”项目回访工作,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帮办”服务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代办、帮办”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