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安局
关于对11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有11名当事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通知后仍未前来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上述11名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罚款数额2000元以上(含)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文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公示名单(11名)
交通违法处理地点:文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公安分中心(文昌市文城镇文东路123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至12:00 14:30至17:30)
文昌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