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文府规〔2025〕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2025年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平台,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昌市中小微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的政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在文昌市纳税的优质中小微企业。“文昌市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保金”(以下简称政保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出资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政保金为市政府政保金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铺底资金不低于合作银行当年办理政保贷业务贷款发放金额的10%。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市政府授权的政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政保金专户,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确定政保贷企业;并适时跟踪企业贷后的发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政保贷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发放企业财政贷款贴息补助,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文昌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文昌监管支局等部门是市政保金管理协助机构,负责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向所服务企业宣传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文昌市政保金管理机构签订了《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合作银行如有新的信贷产品需要纳入政保贷业务,可以向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与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第五条政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优先向鼓励类产业企业推广政保贷业务。
第六条政府风险补偿金初期总规模为3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2000万元。首次存放单家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为300万元至500万元。为了调动合作银行积极性,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可以根据现有的政保贷业务额调整存放各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将政保贷业务额少的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转存政保贷业务额多的合作银行。调整后,存放在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应不少于现有政保贷业务额的10%。
第七条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合作银行按照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定期转存为政府风险补偿金本金。
政保贷发放总额度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后,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向市政府申请增加政府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自签订合作协议满一年仍未投放贷款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可以中止合同,对该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重新分配。
第八条单个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正常还款付息的贷款企业可同时享受财政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条政保金账户以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名义开立,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政保金存放、管理及政保贷业务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的使用仅限于合作银行向文昌市中小微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政保贷部分债务本金。
第十一条通过政保金增信的借款企业须为在文昌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非在文昌注册的企业,如对文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带动就业人口20人以上的(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享受“政保贷”业务政策。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借款企业的考察后,根据本行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文昌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客户推荐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对新增借款企业进行考察,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在《文昌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客户推荐表》签名确认同意并加盖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公章。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接受备案并按上述程序确认同意,视为同意合作银行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合作银行在对新增企业发放政保贷的5个工作日内,应告知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当政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开展催还工作,并同步告知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经合作银行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代偿时,新入池政保贷客户按现行办法执行。
合作银行向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代偿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使用存入该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给予该行代偿不良政保贷本金的50%。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四条当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时,优先使用省财政资金代偿。
第十五条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偿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按50%的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 单家合作银行发生不良贷款并使用政保金代偿,代偿金额占该行累计政保贷金额比例超过5%的,将暂时中止该家银行开展新的政保贷业务,中止时间为半年。其他合作银行可以正常开展政保贷业务。中止期间,合作银行要积极追偿弥补损失。中止期满,依该家银行申请,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重新启动新的政保贷业务。
当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总额超过1500万元时,暂时停止所有合作银行开展新的政保贷业务。待通过追偿程序收回一定损失,且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再启动新的政保贷业务。
第十七条合作期内,政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合作银行政保金专户余额为限。政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银行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八条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合作银行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在政保贷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对申请政保贷的借款人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和评估风险。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在政保贷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企业是否属于限制类、禁止类产业范畴,是否存在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因合作银行违规造成不良贷款的(以银监部门或上级银行的认定为准),已代偿的政保金应予退还市财政。
第二十条若政保贷业务停止,政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将政府风险补偿金转入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应按照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文昌市中小微企业相关信用评估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及相关协助部门要加强政保金的使用监督,每年定期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加入文昌市中小微企业的资格并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文昌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府规〔2020〕34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