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函〔202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统计纳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统计纳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推动统计上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及时、全面、客观反映文昌市经济建设发展成果,根据海南省市统计局《海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与质量控制办法》和《2021年数据质量管控和纳统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抓好纳统工作要求,加强部门统计沟通协作,推进纳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确保达标单位及时申报入库纳统,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二、纳统范围
“四上”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入库标准和申报要求依据国家市统计局规定。
三、纳统原则
(一)“先入库再报数”原则。达到条件的“四上”单位要申请纳入市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名录库才能报送统计报表。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将初核达到纳统标准的“四上”单位向市统计局报送,以便市统计局做好纳统服务工作。
(三)“在地统计”原则。除了建筑业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外,其他行业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四、纳统时间
“四上”单位纳统分月度纳统和年度纳统,新开业企业符合入库标准的可以进行月度纳统,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11月。根据省级要求,2月份,市县级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26日,3至12月,市县级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当月10日。
原有的“四下”企业符合入库标准的通过年度纳统申报入库,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到次年1月分两批次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市统计局下发文件通知为准。各有关部门于每月后10日前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初核达到标准的“四上”单位名录。
五、组织实施
“四上”单位纳统工作涉及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文昌市统计纳统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文昌市统计纳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纳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
副组长:谢宏图(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统计纳统专项工作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谢宏图兼任。
(二)具体职责。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统计纳统专项工作按要求顺利完成。
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市纳统工作,制定纳统工作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企业开展纳统工作。负责做好企业升规纳统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协调)工作;按月或按季度负责做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资料的更新、比对,筛选建立全区“准四上”企业库并及时提供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申报企业的程序申报和资料审核,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企业审批进展情况。
市委编办: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具体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和下设机构、事业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批发、零售、餐饮业等贸易业等单位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同统计部门做好批发、零售、餐饮等贸易企业的排查和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文化、体育等行业法人单位。协同统计部门做好旅游、文化、体育等行业企业的排查和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项目备案立项500万及以上项目情况;新增现代农业产业园园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录。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6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工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以上互联网、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法人单位;做好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所有新增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协调配合市统计局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和做好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纳入统计企业优先考虑提供政保贷、基金等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报告期内法人单位就业信息、社保缴费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法人单位;协调配合市统计局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和做好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年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法人单位,协调配合市统计局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和做好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民政部门登记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村(居)委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宣传、动员、督促企业申报纳统;协调配合市统计局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和做好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年营业收入16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业法人单位;做好交通运输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调配合市统计局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和做好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市场主体(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登记注册情况;协同统计部门做好“准四上”企业培育库的建立和企业的排查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新增项目备案立项500万及以上项目情况。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报告期内税务部门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名单,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含企业具体营业收入数据)。按行业分类提供报告期内的企业名录(含企业具体营业收入数据)。配合、协助市统计局做好入库企业统计员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统计纳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结束后次月中旬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针对纳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意见,并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纳统工作正常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补助标准,经费保障。对我市辖区内报送报表的企业、个体统计人员,按各专业标准进行补助发放。
(二)健全机制,信息共享。统计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充分利用统计大数据平台共享企业名录信息。各部门充分挖掘本部门统计数据、行政记录及互联网信息对主管领域达到或接近统计入库标准的单位进行初核,并及时提供统计部门做好核实和入库纳统工作。
(三)完善制度,确保质量。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健全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完善相应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