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供水企业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0〕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城市供水企业监督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城市供水企业监督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后续的监管工作,提高供水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海南省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监管主体及职责
文昌市水务局是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企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供水水质督查和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责任;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供水管理事项。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起草有关城市供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监督检查城市供水企业运营安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检查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规范化考核,受理公众对城市供水的投诉,督促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五)监督供水企业运行和维护市政供水设施,并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六)按规定开展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违法供用水的查处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四)《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五)《海南省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监管办法》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
第三条监管对象
本办法所指监管对象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或政府直接委托获取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供水企业。
特许经营的供水企业是城市供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水务局根据法定职责和授权,对供水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四条监督考核重点
主要包括:水质、水压、新装服务、抄表收费、售后服务、信息服务、服务形象、投诉处理、应急服务、服务质量评价及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五条监管方式
监督考核方式分为供水企业自我评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考核以及社会公众监督三种方式。
(一)供水企业自我评价。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供水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1.评价标准。以《海南省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监管办法》中制定的《海南省供水企业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为标准,以总分60分为合格线。
2. 评价组织。各供水企业应建立自我评价小组,定期开展自我评价工作。
3. 评价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4. 评价结果。企业自我评价应形成评价分数汇总表和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上期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本期评价结果分析,本期自查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供水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整理相应分数作为日常监督考核评分参考依据。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考核。
1.监督考核标准。根据《海南省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监管办法》中制定的《海南省供水企业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以及签订的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2.监督考核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日常监督考核。
3.监督考核方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查看原始记录、现场抽样检查和用户调查等多种方式,定期对供水企业服务工作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4.监督考核周期。根据日常监督考核内容分别以月、季、半年为检查周期,分析周期为一年,实行年度评价。
5.监督考核结果。日常监督考核应形成监督考核结果汇总表和监督考核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考核工作情况、监督考核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监督考核综合报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对公众公布。
(三)社会公众监督。
1.用户投诉处理。受理并处理公众对供水企业的投诉,并就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供水企业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投诉人回复核实情况和整改结果。
2.用户满意度调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定期在全市范围内,根据服务区域居民的数量按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原则上每年调查1次。公众满意度调查应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基本情况、调查数据分析、行业满意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服务工作的建议。
3.定期公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每月根据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我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公报。
第六条 监管措施
(一)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供水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依法联合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供水企业未经特许、未取得相关证照等擅自从事供水特许经营的,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信用监管措施。
1.将对供水企业的处罚情况、违法行为等信息录入本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2.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供水特许经营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