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
退出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20〕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退出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
退出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文件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7号)文件要求,妥善解决全市现有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退出处置问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坚持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应退尽退,实现全市现有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依法依规退出,并对禁食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置。
二、总体要求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退出补偿、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依法补偿原则: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7号),补偿对象为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场(户),对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
(三)分步实施原则: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现状、资金到位等情况,处置工作采取分步实施。
(四)分类处置原则:妥善处置退出养殖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要求,采取分类处置原则。
三、退出对象和处置措施
全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全部退出。
(一)对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因退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由属地镇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范围外的野生动物按照无证驯养野生动物进行处置。超过规定时间未配合处置到位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
(二)对没有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以食用为目的的省级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场(户)因退出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由属地镇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置。超过规定时间未配合处置到位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
(三)对没有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违法驯养繁殖以食用为目的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场(户),依法不予补偿。通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立案查处等方式,引导、责令其自行退出。由属地镇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置。
四、实施步骤
对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实行分类处置、分步实施,于2020年9月20日前全面完成我市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如果子狸、竹鼠、豪猪、眼镜蛇、滑鼠蛇、原鸡、虎纹蛙、黑水鸡、蓝孔雀、海狸鼠等,依法依规纳入本次退出目录,对相关养殖场(户)实行退出处置;对具有药用、科学研究和观赏等价值的为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如猴子、龟类、蟒蛇、松鼠等,依法依规不纳入本次退出目录,给予保留。
时间安排: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
对养殖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物种的在养养殖场,如养殖梅花鹿等,撤回和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或文书,交接给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时间安排: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对目前已停止养殖、且已取得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依法依规撤回和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或文书。
时间安排: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各镇政府。
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及特点,对退出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处置方式为:1.科学放归自然;2.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3.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4.用于科学研究;5.作为动物饲料;6.无害化处理。
时间安排: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检查验收、做好总结。退出和处置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查漏补缺,做好总结,迎接省相关部门检查。
时间安排: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领导小组。
五、补偿范围及标准、经费来源
(一)补偿范围及标准
对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给予合理补偿,以当日清点的数量为准,按照《海南省部分禁食野生动物退出指导价格表》(附件1)各物种价格进行补偿,对未在指导价格表内的物种,参照其他省份补偿价格确定其补偿价格。
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育省级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存栏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定补偿,以当日清点的数量为准,按照《海南省部分禁食野生动物退出指导价格表》与参照其他省份补偿价格确定各物种价格的60%给予补偿。
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违法驯养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自行退出。(注明:我市涉及的物种为蟒蛇、虎纹蛙)
(二)资金测算及来源
按照2020年7月26日存栏量测算,我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退出养殖的有证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共67家,共需补偿资金约2568万元;无证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共59家,共需补偿资金约360万元;处置工作经费126万元(按每家1万元测算),补偿资金及处置工作经费共需约3054万元。(注明:实际清退所需补偿资金以清点确认的数额为准)
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清退所需补偿资金及处置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解决。
省财政将从林业部门2020年部门预算中统筹调剂资金,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县禁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给予一定补助。
六、工作流程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方案(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
成立我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文昌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退出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自愿申请,签订协议(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
由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户)于8月20日前自愿提交《文昌市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退出申请表》(附件2);由各镇政府、市林业局对全市养殖场(户)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经养殖场(户)确认;对养殖物种、数量等基础数据的确认要以现场核查当日为时间节点填写《文昌市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退出养殖物种现场清点确认表》(附件3);经确认基础数据并按补偿标准确认补偿金额后,由各镇政府根据确认的基础数据和补偿金额与养殖场(户)签订《文昌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退出补偿协议书》(附件4),各镇政府及养殖场(户)签字盖章后留存,并报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市政府和省级对口部门备案。
(三)完成野生动物处置工作(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镇政府负责开展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处置方式为: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市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协助养殖场(户)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做好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加速消化存量;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再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四是用于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展示展演等。根据相关院校、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单位管理机构的需求,依法依规办理提供退出动物用于制作标本、实验教学、科研、展示展演等用途的手续;五是作为动物饲料。根据动物食物链,将退出野生动物速冻后,作为动物饲料进行处置;六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按以上5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由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属地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处置方式要避免引起社会公众不适,同时要避免次生环境问题,处置过程不做宣传。
(四)资金拨付(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
市林业局汇总统计各镇养殖户已签订协议所需补偿资金及清退工作经费,市财政局根据市林业局的统计将所需资金拨到各镇政府账户,各镇政府再根据相关支出手续拨付给养殖场(户)。为减轻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减少损失,处置工作采取先处置后补偿方式开展。
七、加强指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全面稳妥推进我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退出,切实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工作,成立文昌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符策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梁其龙(市政府办副主任)
吴敏(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扶贫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森林公安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及各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吴敏兼任,办公室其他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退出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退出申请表、退出协议书、现场清点确认书等材料;协调组织各部门、各镇政府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禁食野生动物退出各项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对退出和处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工作总结。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调配合推进
市林业局:切实履行文昌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指导各部门、各镇政府做好禁食野生动物的退出和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做好养殖场(户)转产转型,特别要做好贫困户和边缘户转产帮扶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统筹使用扶贫资金,做好贫困户和边缘户的转产帮扶,加大对养殖贫困户和边缘户的支持力度;
市金融办: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扶贫办研究用好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加大对养殖场(户)的贷款政策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市场监督,指导各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的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申请退出、协议签订、现场清点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委宣传部、各镇政府、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市森林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办等单位通力合作,确保退出处置工作平稳有序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7号)等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的做好养殖场(户)思想引导工作,尽可能把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属地责任。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属地处置责任和社会维稳责任,对在退出过程中参与或煽动闹事、阻挠退出工作的黑恶势力,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各项退出措施落实落地。
(四)切实做好养殖场(户)转型转产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要提前谋划、精准引导养殖场(户),特别是贫困户和边缘户,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设施及时成功转型转产,确保退得出、稳得住。
(五)强化督查督导、确保退出工作依法依规。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监督检查机制,对退出工作进行督查。分阶段开展检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报市纪委实行问责。
附件:1.
海南省部分禁食野生动物退出指导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