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府办函〔2019〕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180号)要求,就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各部门要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代码为基础,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信用办)。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双公示”专栏进行公开公示,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信用办)汇总推送至省信用办在信用海南网站进行公开公示。(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二)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各部门可通过查询“信用中国(海南)”,市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相关证据应与其他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所需文件一并保存。(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三)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0460号)和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标准,认定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领域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政府有关部门为响应反馈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四)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查和检查频次;在政府网站、“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五)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行政审批职权的市级职能部门)
(六)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补助,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并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建立失信“黑名单”, 定期将失信惩戒案例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信用办)备案,集中汇总推送省信用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信用办)备案。各领域要积极宣传引导信用修复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明确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分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二、使用领域
(一)财政资金补助。将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二)政府采购。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环节给予加分支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采取招投标活动中嵌入信用等级准入和信用加分标准的方式,规范招投标行为。(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四)采用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将投标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五)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将受让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信用档案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审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优先支持被选树为诚信典型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在办理市场主体各种资格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八)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鼓励和支持在诚信旅游领域、食品安全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践诺领域、工商领域(含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招投标领域、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税务领域和诚信教育领域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制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办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省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研究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公布联合奖惩对象和奖惩结果,并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办,同时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管理服务。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企业征信、企业信用评级等业务。
1.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曝光公布。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一次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违反本办法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情节较重的。
2.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我市信用服务市场,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曝光公布。以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或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征信行为;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或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不良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行为;信用报告、数据披露以及提供的书面登记材料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信用报告不能客观反映企业信用评价状况、主观操作因素较多,或将企业评级结果与收费标准挂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和评价报告的。
(四)加强安全保密。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考核监督。加强诚信建设专项行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要通报批评或约谈主管负责同志。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