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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6/20 1.6w 阅读 67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

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函〔2019〕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项目

征地搬迁工作方案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按时、依法、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琼府〔2012〕5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文昌市实施征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府办〔201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实行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和征地工作经费统一包干,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

二、征地搬迁的范围、期限

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项目全长13公里,途经我市文城镇行政区域(含原南阳镇及原南阳农场区域、海口东昌农场),涉及6个村委会26个村民小组、南阳农场和南阳镇农场等28个权属单位,起点接文昌至琼海高速公路清澜互通西侧,终点与定安县段大坡农场地段交接,征收土地面积约1576亩(实际征收土地数量以勘测定界单位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征地工作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征地搬迁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

本方案确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均按琼府〔2014〕36号文批准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即文城镇区域105547元/亩,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按文府办〔2015〕70号文批准的标准执行,即41301元/亩。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并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进行协议补偿收回,并与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

临时用地包括施工作业带等小型临时用地和预制场、取(弃)土场、拌合站等大型临时用地。涉及临时用地租赁的,由文城镇政府负责协调实施,具体由施工企业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书,文城镇政府负责在租赁协议书上签章核认。小型临时用地租赁费用按照2100元/年/亩补偿,大型临时用地按4200元/年/亩补偿。临时用地租赁面积和时间以实际签订协议书约定为准。

临时用地使用期为1-2年,具体租赁时间由施工企业与土地所有权单位商定,租赁期满后由施工企业按照土地复垦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土地复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复垦地块进行验收。土地复垦费用由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足额预存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的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如省政府另有方案明确预存方式及账户的,按省政府有关要求执行)。临时用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并兼顾施工方便,尽量不占用或少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Ⅰ级保护林地。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办法

1.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含临时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文规定执行。各类青苗补偿款,经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青苗补偿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拨付给青苗所有权人,付清青苗补偿款后由产权人在政府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置,逾期未自行处置的,视为放弃自行处置权利,并由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处置。

2.对被搬迁户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处置。

3.本项目征地范围内,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地告知书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擅自增加的生产设施等一律不作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1.房屋征收补偿。被搬迁房屋及构筑物以委托评估综合价确定补偿,征地实施单位与产权人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登记目录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函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确定,再由评估机构对用地范围内房屋评估,按评估结果综合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置换宅基地2种方式安置,安置对象可选定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由镇政府与产权人商定有资质评估机构后,函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确定,再由评估机构对被搬迁房屋和宅基地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综合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置换宅基地方式:政府在项目安置区规划宅基地类型分为120 m2、、160 m2和175 m2三种,根据被搬迁户申请按照“占一宅换一宅”和“面积就近” 的原则安排宅基地。对一宅多户的搬迁安置,在确定该宅基地是搬迁户唯一居住地的前提下,根据其分户条件,可给予分户后每户安排一宅基地安置。原则上进行就地安置,如被征地集体确实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没有土地进行安排,可申请异地安置。

3.搬迁补助。选择自找过渡安置房的,过渡期为18个月,自被搬迁人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按每户标准拨付过渡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5人以上(包括5人)标准1800元,5人以下标准1200元给予补助。选择搬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搬迁人不支付过渡安置费。对固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补助,按固定电话100元,水表500元,电表600元,有线电视360元,挂载空调200元的标准予以迁移补助。具体安置区或安置宅基地选址,由被搬迁户宅基地所在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4.按时签约奖励。被搬迁人在本方案批准后并在房屋评估结果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书且在补偿款拨付到户十五天内将房屋腾空的,政府按搬迁房屋评估价的20%资金给予搬迁户一次性奖励。

5.房屋补偿标准及签约奖励不超过1800 元/m2(不含装修部分费用)。

6.其他情形。

(1)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五保、低保及经政府部门登记认定为扶贫对象的安置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政府采取帮扶措施确保其安置房面积达最低标准(35㎡/人)。

(2)被搬迁户在征地范围内有多处宅基地和房屋的,按一户一宅进行安置,其他进行评估补偿。

(3)多子女的夫妇必须和其中一个子女组户,独生子女户不得分户。不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员不给予分户。

(4)五保户可申请由政府统一安排进入敬老院或统建安置房安置。

(5)原籍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外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侨胞等非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安置对象,原则上不作安置。但为激发广大侨胞爱国爱乡之情,调动外出人员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政府将酌情考虑解决该问题,即在征地范围内有房屋的,根据其房屋及已建房使用宅基地情况适当考虑安排。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及安置办法

被征地权利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规定标准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及所在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四、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成立市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徐健超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从上述单位抽调组成,协调指导本项目相关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宣传该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和组织辖区沿线内的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支持公路建设。2、负责配合设计单位的勘测定界工作,协调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本市征地范围内土地分类与丈量工作,搬迁现场实物分类清点、房屋丈量登记、签认等工作。3、负责征地搬迁期间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征地搬迁工作的行为。及时稳妥处理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为征地搬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4、做好征地搬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及时足额向征迁对象兑付相应的补偿费用。5、配合政府做好搬迁安置规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因公路建设而搬迁的企事业单位、农户等得到妥善安置。6、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搬迁相关手续的办理,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及归档,以及征地搬迁补偿结算工作。7、负责解决征地搬迁中出现的问题,不简单上缴矛盾,确保一方平安。

(二)征地所在镇政府相应成立征地搬迁工作小组,由镇委书记(或镇长)任组长,工作人员从国土、建设、司法、公安、林业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工作小组成员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工作组正常运转。主要职责:1、大力宣传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召开镇、村干部会议和群众大会,动员和组织辖区沿线内的干部群众支持项目建设。2、做好本镇征地线内土地分类与丈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做好搬迁现场实物分类清点及确认、房屋丈量登记等工作。3、完成本辖区内弃土场、取土场等临时用地的租用手续。4、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征地搬迁工作的行为,及时稳妥处理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为征地搬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5、做好搬迁安置规划方案的实施。6、解决本镇范围内征地搬迁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三)根据文府办〔2015〕288号文的规定,以征地的数量核算工作经费并包干到征地所在镇政府。征地实施工作期间,如市政府出台新的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其工作经费在出台前已完成申报并领取的,按原标准执行,出台后申报的,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征地所在镇政府征地搬迁工作小组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令统一、分级负责、工作经费包干、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搬迁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所在镇政府征地搬迁工作组每周一报,每周五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本镇征地搬迁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按照征地搬迁方案和征地搬迁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搬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征地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5月5日至5月20日)

召开G360文昌至临高公路(文昌段)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总动员大会,参加人员有自然资源、发改、住建、交通、财政、林业、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征地所在镇书记、镇长、分管副镇长,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重要意义。所在镇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为实施征地搬迁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用地报批工作阶段(2019年5月21日至6月20日)

所在镇政府全力配合做好征地调查工作,并于2019年5月20日前上报全部征地调查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6月20 日前完成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实施征地搬迁阶段(2019年5月21日至6月20日)

所在镇政府做好项目征地范围内土地权属界线、土地分类、丈量工作,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搬迁现场实物分类清点、房屋丈量登记,并与搬迁对象的签名确认工作,完成弃土场、取土场等临时用地的租用手续,搬迁安置规划方案制订和实施完毕。完成征地搬迁汇总及兑现征地款。

(四)征地收尾工作阶段(2019年6月30前)

处理好本次征地的各种问题,做好跟踪服务公路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七、其他事项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对本项目的征地补偿指导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对本项目的房屋搬迁补偿指导管理工作;涉及镇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范围内项目用地征收工作,统筹解决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