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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失效)

2019/11/25 1.9k 阅读 306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2019〕64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文件精神,鼓励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在文昌市设立总部,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文昌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助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

新落户总部是指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文昌市设立或迁入文昌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2019年1月1日以前在文昌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文昌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文昌市,并取得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的总部企业。

第二章  政策支持条款

第四条 开办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5%给予资金奖励;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5%给予资金奖励;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资金奖励,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开办奖励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认定当年起3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经营贡献奖励

(一)基础贡献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下同)给予资金奖励,前3年按90%给予资金奖励,后2年按80%给予资金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的环比增长额的50%给予资金奖励。

(二)上台阶贡献奖励

对认定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6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7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6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2000万元—5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9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7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9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对认定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800万元—2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2000万元—4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7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4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增长额贡献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连续2年经营形成的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呈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0%,给予企业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额的50%奖励,增长额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

对经初次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前5年中每年根据其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98%给予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任职满1年后方可享受此项奖励(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总部的在职员工)。

对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政策。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在文昌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获得认定当年起,根据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5年,前3年补贴年度租金的60%,后2年补贴年度租金的4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办公用房购房补贴

在文昌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认定当年起5年内购买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若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购房补贴)的8%给予资金补贴,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购房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可以同时申请,但获得的累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不超过最高一项补贴。享受补贴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得转让、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必须转让、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应予退还。

第九条 用地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因发展需要确需新建或改扩建总部大楼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文件精神,对其用地依法依规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条 能级提升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集聚区奖励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贡献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第十二条  绿色服务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绿色服务窗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认定文件可享受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

第十三条  特别支持对新重点引进对文昌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的企业,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文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长,副总召集人为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设在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企业首次申请总部经济扶持资金时,应先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取得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市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政策兑现流程:奖补资金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市联席办负责组织政策兑现工作,经认定的总部,需准备下列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信息证明、验资报告;

3.总部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4.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5.申请扶持种类、额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主要股东或申请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7.其他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叁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市联席办。由市联席办作出审核意见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联席办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文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建立扶持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一)企业应据实申报扶持材料,对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补的,拒绝配合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除按照规定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全部奖补所得,5年内不得获取资金扶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立常态监督机制。由联席办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每年定期对扶持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须书面承诺自享受文昌市总部企业奖补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离文昌市,如搬离或更改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享受到的全部奖补所得。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分立、重组、并购、转产、减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联席办并重新申请总部企业认定。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文昌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总部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每个总部企业最多享受5年。

第二十二条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年度获得的市财政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对文昌地方财力贡献的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间内的下一年度再相应予以拨付。

第二十三条总部企业应于每财务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向市联席办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政策执行期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就高、就新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以内”“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数值区间中的前一个不含本数、后一个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