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7-030017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府〔2017〕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29次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为保障我市河道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我市河道常态化管理,合理推进河道疏浚和河砂市场有序供给,遏制我市长期存在的非法采砂势头,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水资源〔2017〕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加强河砂产供依法管理
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规划。加快完善和实施《文昌市河道采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规划河道总长44公里,其中:文教河34.2公里,宝陵河9.8公里。规划划定可采区4个,其中:文教河3个,宝陵河1个;规划总可采量230.72万立方米,其中:文教河186.52万立方米,宝陵河44.2万立方米,年度可采控制量约55万立方米;禁采区12段,其中:文教河8段,宝陵河4段。根据《规划》确定河道采砂点(含疏浚点),通过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开采利用方案》,实行定点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在《规划》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人员、采砂机械设备、船只及其设施必须撤离河道。
实行河道采砂统一经营。河砂属于国有资源,为加强科学开采和整合利用,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一家国有企业作为河道疏浚采砂和销售经营唯一合法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开采利用方案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开采。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对市场砂价和单位生产成本进行调查核定,并在市物价局的监督下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开采的河砂,所得销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后,从事采砂的国有企业再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采砂所得净收入用于文教河、宝陵河的堤防建设和生态保护,让人民群众共享采砂综合治理成果和生态保护红利。
加强统一运输管理。对所有参与河砂开采、运输的船只和车辆要求持证上岗并登记造册,采砂船只必须在政府指定地点停泊,运输车辆一律凭统一颁发的标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遮盖运输,严禁超载滴洒,减少对道路的破坏和对群众生活的干扰。
加强河道采砂堆放点和河砂销售堆放场统一规范管理。对河道采砂堆放点要按照规划布点进行确定。对从事经营的堆砂场要加强有序管理,从事经营的堆砂场需经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建立砂源流通环节台账,由市工商局对全市从事经营的堆砂场进行监管,对违法设置的堆砂场要坚决查处。
加强终端使用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各重点项目、建筑工地要采购使用合法河砂供应点的河砂,由市住建部门对用砂来源进行监督检查,如砂源不合法,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待复检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建立健全河砂治理长效机制
发动全民参与综合治砂。设立举报热线电话(089863222165),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砂行为,为执法部门提供有效线索,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加大巡查打击,震慑违法采砂行为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旅游与环境资源警察大队加强河道采砂的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运砂、非法堆放、强买强卖、控制市场、结伙斗殴等涉砂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采砂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建立问责机制,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非法采砂人员提供帮助、参与或入股非法采砂活动、为非法采砂人员充当“保护伞”、未履行职责推进采砂综合治理工作等情况的,一律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
注重反哺于民,明确河砂销售收入的使用方向。市政府将河道采砂全部净收入用于文教河、宝陵河等流域生态修复和河道整治工作,让群众共享采砂治理成果和生态保护红利。
三、实施河道采砂综合治理“一把手”工程
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负责河砂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按照“河长制”明确各河道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镇级河长、村“两委”干部要落实河道采砂巡查监督责任,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发现河道非法采砂问题要及时报告;严格落实坚决不给非法运输车辆通道,坚决不将土地非法租赁给不法分子,坚决保护举报群众的安全的“三个坚决措施”,形成“市级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层层参与”的管理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