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7-030016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府〔2017〕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琼府〔2016〕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琼府〔2017〕23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7年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列入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开展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创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来源是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市、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农民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筹资筹劳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原则上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弥补办公经费、干部报酬等超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优先支持财政资金整合能力较强、美丽乡村规划科学、有特色产业支撑、后期管护规范的乡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第四条 市特色风情(产业)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负责美丽乡村组织统筹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对各镇进行指导和督查,组织美丽乡村的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各镇政府为美丽乡村建设责任主体,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负责制定并向市特色风情(产业)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建局)上报本辖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统一汇总上报辖区内规划经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整合各相关部门、各项目的涉农资金;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乡镇;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特色风情(产业)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建局)按照《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每镇30万元,作为美丽乡村建设启动资金。
第九条 实行“以奖代补”制度。
(一)市特色风情(产业)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规建局)按照《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对考核评估为一星级、三星级、五星级的美丽乡村,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并向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争取省级命名授牌和资金奖励。
(二)对镇政府投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市财政按镇政府投入资金额的1:1比例给予奖补。
(三)对农民筹资筹劳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并且筹资筹劳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的,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总额的70%给予奖补。
(四)对吸引社会资金的,并按照《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建设的,市财政按社会资金投入额的20%给予奖补。
第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拨付。市特色风情(产业)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建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各镇政府,由镇政府统筹用于开展该镇美丽乡村建设。获得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命名授牌和资金奖励的村庄的奖补资金用于该村庄升级改造、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美丽乡村建设进度快的镇政府,优先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捆绑使用、统筹安排、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要求,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整合各部门、各项目的涉农资金,集成投入,捆绑协调作用,集中财力建设美丽乡村。 各部门应在向上级申报项目时或制定本部门建设项目以及资金分配计划时提前谋划安排,应优先满足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投入,再考虑安排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镇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财政奖励的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特色风情(产业)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建局)每年选择部分乡镇或项目,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四条 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旅游、农业、国土、环保、水务、林业、交通等涉及整合资金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