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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文昌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失效)

2008/07/15 1.6w 阅读 530 点赞

 文府〔2008〕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文昌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依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合理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产,保证我市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者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3亩(含3亩)以上的土地使用权,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或动工建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建设用地。

  二、2000年新修编的《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建设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进行盘活: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以抵偿市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方式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依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裁定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四)设立抵押权,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五)以转让方式取得,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六)因建设规划调整造成未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土地;

  (七)已动工建设,但投资额占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足25%或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3的停缓建工程用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闲置建设用地。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处置以上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但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可按如下措施进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对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自动工建设之日起在一年内建设项目投资额应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或者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必须超过总面积的1/3以上。

  (二)对已动工建设,但项目投资额占总额不足25%,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1/3的停缓建工程用地,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恢复动工建设。

  (三)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抵偿工程款未利用开发的土地,原用地单位有能力开发的,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没有能力开发的,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期日起2个月内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代为处置协议,并约定按现值进行评估,将土地进入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交易中心,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交易中心盘活,盘活后的土地款按代为处置协议约定的价款交给原用地单位。

  (四)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判作抵债物(转让)的闲置土地,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

  (五)对因建设规划调整,造成地块不能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价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确定可以建设的,自建设规划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

  (六)对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已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核发等值的换地权益书,未经司法程序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199号令)的规定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2008年6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七)对本规定限定动工建设期限内没有能力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交延期开发申请,延期开发期为6个月,自批准之日起,申请单位必须缴纳原土地出让金的20%作为动工建设的保证金,延期期限内仍不动工建设的,保证金当闲置费收取,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对没有能力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个人),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代为处置,签订代为处置协议书,并约定按现值进行评估,将土地交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处置,待土地处置后将土地款按代为处置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给申请代为处置单位(个人)。

  (九)对本规定限定的时限内动工建设的,须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如不按时竣工的,市政府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对本规定限定的时限内不动工建设,又不提出申请延期与代为处置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十一)凡在本市范围内的3亩以下(不含3亩)的建设用地,在2008年8月30日前动工建设的,减免建设配套费50%。

  (十二)对已完成规划报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十三)闲置满两年的土地,依法不得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四、2000年新修编的《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改变为农用地的闲置建设用地,按照《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143号令)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199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本规定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市有关盘活土地的处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