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府〔2008〕128号
近来,我市部分地区放养犬只增多,导致狂犬病病例不断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营造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放养犬只。放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对犬只进行栓(圈)养。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佩戴犬牌,束以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对发生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养犬人予以处罚。犬只如伤人,养犬人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确需栓(圈)养犬只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携犬到市动物防疫机构登记,接受免疫注射,并定期检查和免疫。
四、对不按规定继续放养的犬只,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一律进行强制性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五、各镇政府、办事处要对加强养犬管理进行深入宣传,并切实做好本辖区狂犬病防控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无理阻挠、辱骂捕杀犬只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每位公民都有权检举放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110或6333013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