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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

2026/04/08 4.5k 阅读 446 点赞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4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办结的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经营的脐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2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经销的脐橙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脐橙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6119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脐橙的《检验报告》。2026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脐橙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并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脐橙

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脐橙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6123日对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经营的上述批次脐橙共购进39.2斤,购进单价是3.2元/斤,销售单价是5元/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6元。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购进上述批次脐橙时已索取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脐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脐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文昌清澜美日鲜水果店免于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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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