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
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20%—2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10%—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实行挂号、门诊、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残疾人因患重特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依据《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申请医疗救助。
第六条 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进入普通学校的小学、初中以及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全日制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市人民政府应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补助水平。凡在高中、中专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金2000元。该项费用纳入市教育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或通过自学考试被大学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以及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被高校五年一贯制、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录取的残疾学生(视同专科生),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金,其中本科生5000元,专科生3500元。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大学生,可视情况每学年领取3000元。
第八条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优先接待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办理登记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减收残疾人设施租赁费;规划、城管、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批准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位;银行部门应在残疾人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税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减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结合残疾人的自身状况、培训需求和当地优势产业,切实有效地开展针对性强、见效快的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培训期间的费用由培训主办单位支付。鼓励私人企业聘用残疾人,减轻残疾人就业压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发展生产,将残疾人扶持发展生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扶持一批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每户给予5000元/年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发展生产补助。
第十二条 实施残疾人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补贴制度。市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90%,非重度残疾人补贴50%。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给予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第十三条 实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59周岁及以下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应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接近低保条件的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应单列出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人;盲人和肢残人在符合有关政策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和地段安排上给予照顾;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政府解困房或廉租房。残疾人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残联的意见,统筹安排,预留一定比例,优先用于残疾人家庭。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市住建部门依据农户意愿,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及时纳入改造范围进行危房改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给予免费,公交部门应提供优先服务,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给予免费携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第十九条 市残联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纳入预算,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状况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给予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十条 对助残公益性广告牌、过街横幅免收占道费、清挂费;对助残公益性广告的播出,有关单位减半或免收有关费用。市税务、建设等部门对残疾人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税费酌情减免。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文艺汇演,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国内外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和教练员、指导老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动物园、旅游区(点)、影剧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对参观游览的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费。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按照《规范》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有关部门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四条 车站、码头、邮电、医院、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或者农疗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者农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重度残疾人是指一、二级残疾人;非重度残疾人是指三、四级残疾人;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庆龄妇幼保健院、市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各基层卫生院和农场医院;贫困残疾人是指年收入水平在省划定的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文昌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文府办〔2017〕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