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牌店招标牌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标志的室外招牌、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主管部门,负责门牌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门牌店招标牌的审批工作,并定期将审批信息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门牌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街景特征、历史文化传承和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监督我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设置与标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店招标牌的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门牌店招标牌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按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审批事项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
(三)申请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四)户外广告设施现状实景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现状正立面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立体效果图;
(七)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八)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广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九)户外广告载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第七条设置门牌店招标牌,设置人应当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根据《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条设置门牌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门牌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门牌店招标牌。
第九条门牌店招标牌内容原则上以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为主,不得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条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门牌店招标牌的一般要求: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门牌店招标牌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下,厚度不超过0.5米,并实行一店一招制,不得多层设置;如确有需要在二层以上设置挂牌式门牌店招标牌的,须经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后才能设置;
(二)单层斜屋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挂牌式广告;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挂牌式广告,但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高度不超过1.2米;
(三)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门牌店招标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四)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同一建筑物相邻挂牌式广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
(五)挂牌式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及遮挡建筑物窗口的采光、通风或造成光污染。
第十一条企业墙面广告的一般要求:
在不影响建筑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
(一)三层以下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二)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三)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画面、色彩应当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第十二条垂直门牌店招标牌设置的一般要求:
(一)垂直式(小型竖招)
1.小型竖招仅允许设置于商业街,其位置、大小应统一,色彩及画面须协调;
2.小型竖招上端均不得高于二层下沿边际线.下端离地不低于2米,牌匾厚度不大于30厘米,宽度及高度不大于80厘米。
(二)垂直式(大中型竖招)
1.大中型竖招仅允许设置于商业街,垂直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以上建筑立面上,同一建筑多个竖招的设置,其位置、大小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实行“一店一招”原则,牌匾标识材料和颜色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2.大中型竖招下端离地不得低于3米,牌匾厚度不大于30厘米,宽度不大于1.5米,四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的竖招高度不得大于6米,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设置的竖招高度不大于9米。
第十三条下列场所或者情形禁止设置门牌店招标牌:
(一)在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的;
(二)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的;
(四)在楼梯扶手和护栏上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六)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十四条门牌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鼓励应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光源。
第十五条门牌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设置人是门牌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门牌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文昌市门牌店招标牌设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告,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牌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依法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依法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并限期内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门牌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门牌店招标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或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3年,施行期满后可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延长施行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