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企业自备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0〕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企业自备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企业自备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资源费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文昌市政府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自备水的申请、审批及自备水资源费、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是指企业自建取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池塘、水库及地下抽取的本企业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备井,是指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提取地下水的井。
第三条企业需用自备水的必须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可行性方案及相关资料,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取水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用水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止采取区域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企业用水需要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但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以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为主要依据,且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设计的取水量。其中对涉及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蓄电池等行业的企业,审批的取水量还应不超过环保部门当年核准的废水排放量。
第四条自备水用户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指定取水地点和标准排放口按规定统一安装取水相关设备、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监控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
第五条自备水用户均应依法缴纳自备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依据取水口计量设施的数据收取。
市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征收(代收)自备水资源和污水处理费,并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把水资源费收取凭证送达自备水用户。市财政、物价、环保、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备水用户应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按时缴纳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更换,也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和个人转供自备水。
第七条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应按照用水量核定的工业污水量逐月计收。
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设施的,按照工程(或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水量。
按自备水用水量核定工业污水量的原则:
(一)结合行业类别、工艺、设备、流程等因素,根据环评报告书核定的废水量与用水量的比率为重要依据。
(二)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以纳管量与用水量的比率为事实依据。
(三)重污染行业不低于65%基数值的核定原则。
(四)按行业类别核定比率标准,具体划分十五类。
1.印染行业类,印染企业分为集中供热和有自备蒸汽锅炉,集中供热的定为90%,有自备蒸汽锅炉的定为85%。
2.染料行业类,染料企业分为活性染料和分散染料、酸性染料。活性染料定为80%,分散酸性染料定为91%。对单一染料后加工企业,按实际纳管量计量。
3.染料中间体类定为92%。
4.颜料类定为97%。
5.医药类定为85%。
6.医药中间体类定为90%。
7.农药类定为80%。
8.农药中间体类定为90%。农药中间体参照医药中间体。
9.涉重金属类定为85%。
10.表面处理类定为80%。
11.其他有机类定为75%。
12.食品类定为80%。
13.屠宰类定为80%。
14.印染助剂类定为65%。
15.特殊行业:排污量较大(日污水排放量50吨(含)以上)的蓄电池、日用化工、无机化工等企业,按各企业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中污水排放量与新鲜用水量比例确定为各企业的比率系数。自耗水量较高的热电、酿酒、固废处理等企业,在企业提供完整的水量自耗依据和数量基础上,按实际取水量计量。对涉及多行业的入网企业,以环保部门批准的各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中污水排放量与新鲜用水量比例的加权平均来核算确定多行业入网企业的比率系数。
第八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自备水用户,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需有偿转让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受让取水权的用户应持转让方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安装取水设备和取水计量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取水权转让完成后,自备水用户依法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第九条提出取水权转让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转让水量的来源、数量、起止时间、受让方的取水位置、受让水量的用途;
(三)转让方采取节约水资源措施的说明;
(四)取水权转让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说明;
(五)取水权转让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说明以及相关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
(六)转让水量涉及农业灌溉水源的,对农业灌溉造成影响的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
(七)其他与取水权转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市水务有限公司应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自备水用户办理取水许可证有关工作,包括前期的现场踏勘和取水计量设施、实时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自备水井关闭计划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依法规范自备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
(一)在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设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井供生活饮用水的,限期关闭此区域内的自备井。
(二)建设项目自备井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取用水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改正的,收回取水许可证,并拆除和关闭自备井。
(三)在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井。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自备井关闭要按照先通水后关闭的原则,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水行政部门、住建等部门密切配合,限期关闭自备井,及时向关闭自备井的用水户接通自来水,以免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