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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09/29 6.4k 阅读 417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2020〕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维护,保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灌溉、排涝等综合效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和《文昌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府办〔2018〕8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全市除国有水管单位管护的工程设施以外的所有由国家、集体投资投劳兴建的小山塘、小水坝、小水闸、小泵站等小型水源工程、各类灌溉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排水面积在3万亩以下的排涝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经营者自主管护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除外。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

2.小型灌区(控灌面积在1万亩以下)工程渠系及配套建筑物;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取水、输水设施及配水骨干设施;

4.小型排涝工程,即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涝沟道及水闸;

5.小坝塘,即拦截和蓄存当地地表径流小于10万m³的蓄水设施;

6.小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100m³/s及以下的小(一)型水闸和小(二)型水闸;

7.小泵站,包括装机功率1000kw以下的小(一)型灌溉及排水泵站和小(二)型灌溉及排水泵站;

8.灌溉机井,即采用机电设备提水灌溉作物的水井及其设备。

第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基本要求:

1.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2.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3.灌排渠系沟道工程:保持沟渠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管涵、支斗门、渡糟、农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4低压管道输水及喷滴灌工程: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5.小型塘坝工程: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沟坡平整、顺畅,溢洪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第六条  考核采用自查自评与抽查核查的方式进行。

各镇人民政府不定期进行自查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年底全面自查自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与次年1月上旬报市政府并抄报有关部门;

市政府不定期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随机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0%的管护项目,年底对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对各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考核报告。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及责任,管理经费分配,堤坝检查,闸涵检查,其他水利设施检查等五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和咨询养护管理人员及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按照考核表内容逐项打分,统一评分。

第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文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