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企业水质信息公开活动以及对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供水水质信息,是指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厂水及管网水按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水质数据和说明等。
本办法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企业水质检测信息公开工作。公共供水企业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第六条水质信息公布时间及要求:
(一)每月的15日前,公布上月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
(二)每月的15日前,公布上月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每年第三季度和下年第一季度,分别公布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厂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
第七条公共供水企业应通过本公司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的水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公共供水企业注意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每季度将反馈情况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遇自然灾害、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有关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同时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各供水企业应制定应急供水预案。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企业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