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202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函〔2020〕60号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文昌市202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202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0〕2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海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办〔2020〕26号)及《海南省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开展监管,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确保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休渔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休渔范围:在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时间:从2020年5月1日12时起至2020年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三)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以及定置作业。
三、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坚持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抓好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渔渔船无违规事件发生;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四、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保证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文昌市2020年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文昌市辖区的休渔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符策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庆棠(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阮江峻(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肖学文(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振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清立(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站长)
陈 凯(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二工作站站长)
许全准(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清澜
派出所所长)
肖迎春(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龙楼
派出所所长)
王彦平(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口牙
派出所所长)
喻江华(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抱虎
派出所所长)
李希万(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冯家
派出所所长)
焉宝法(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八门
湾派出所所长)
金 杰(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锦山
派出所所长)
周生(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铺前
派出所所长)
林奕忠(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赤水
派出所所长)
李进文(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冯坡
派出所所长)
梁栋(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龙马
派出所所长)
张 智(文昌市海洋执法大队负责人)
各沿海镇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执法大队,肖学文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休渔日常工作。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36906600。
五、管理原则
(一)责任制度
休渔管理工作实行市统一领导,分港口辖区管理责任制。
1.清澜港片区组(含文城、会文、东郊、东阁、龙楼、昌洒),组长:张智,成员:许全准、李希万、王彦平、焉宝法、肖迎春、林奕忠、黄循波、韩志、陈兴、王天使。
2.铺前港片区组(含铺前、锦山、翁田、冯坡),组长:刘军,成员:周生、金杰、喻江华、李进文、黄国利、陈世奋、高导、符三、郭绍壮。
(二)奖惩制度
在休渔期间,对违反休渔规定作业的渔船一经查获,一律扣押回港处理;对海上不接受检查的渔船,要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渔船所在地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按“海查陆处”机制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有关渔业执法协作办案制度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规定精神,实行渔业油价补助与渔业执法挂钩制度,对违反休渔规定非法作业,电、毒、炸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暴力抗法的渔船,一律扣除当年渔业油价补助。休渔期间有干扰休渔秩序、暴力抗法行为,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海洋执法部门要加强值班,在渔港、渔村等地设立并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问责制度
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监管无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偷捕行为或参与偷捕活动的,实行行政问责制,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20日至5月1日12时)
1.宣传发动,加强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张贴《休渔通告》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把宣传教育贯穿休渔工作全过程,形成伏季休渔工作政府抓、部门管、舆论促的良好互动局面,为休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休渔规定,强制休渔变为渔民的自觉主动休渔。二是市海洋执法大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渔村、港口、码头、市场、油库、冷库等渔业生产活动场所,宣传休渔政策,使国家伏季休渔制度在渔民、渔村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得到渔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2.统筹安排,加强监管。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市海洋执法大队要提前做好渔港码头和港池锚地的清理工作,科学合理、规划好休渔渔船专用停泊区域,其它作业类型渔船不得停泊休渔渔船泊位,有序安排休渔船只停泊并做好登记;同时做好异地休渔渔船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实施阶段(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1.严格休渔,加强管理。应休渔船必须在2020年5月1日12时前全部进港休渔,做到“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人上岸”;每艘休渔渔船要留足人员值班,保证24小时有人看管渔船;非应休渔渔船严格禁止携带休渔作业类型的渔具出海生产;冰厂、油库严格禁止对应休渔船补给冰和油;码头、冷库、市场不允许销售、加工、运输违规捕获的渔获物;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对休渔的船只进行检查登记,杜绝休渔船只违规出海生产。
2.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休渔秩序。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0〕2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海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办〔2020〕26号、《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度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渔具的通告》和《农业部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规定,积极组织调配、海洋执法、船检力量,协调边防、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利用执法船、艇在本辖区海域进行巡逻执法,强化休渔期间港口和海上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休渔期间跨海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和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最高限标准进行处罚,并按照渔业油补资金发放相关规定,扣减渔船当年渔业油补资金。
3.强化安管,消除隐患。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时间长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易于引发各类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及沿海镇、市海洋执法大队和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文昌支队各派出所要把休渔船只的安全作为休渔渔船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休渔渔船的“四防”(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污染)措施,禁止在休渔船只停泊区内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装卸易燃危险物品。建立健全休渔期间重点渔港码头24小时值班联合巡逻制度,加强渔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休渔船只“零”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培训,服务保障。休渔期间,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市海洋执法大队积极引导和协助渔民做好修船、修机、补网等工作,划出部分码头泊位作为休渔船只维修、保养、补网的专用码头。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加大对渔船管理、渔具准用、生产技能、减船转产等相关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做好开捕前供水、供冰、供油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5.保障有力,维护稳定。对休渔期间生活困难的渔民,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和帮助,妥善解决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困难渔民生活有保障,消除渔民的后顾之忧,保持渔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6.外港籍渔船管理。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停泊休渔,如有特殊需要,在我市清澜、铺前两大渔港进行休渔的外地渔船,必须在4月30日前向文昌市海洋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实行。外地休渔渔船在我市停泊休渔的,必须服从我市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未申请的,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理。各休渔船只必须严格遵守休渔管理规定。
7.设立举报电话。文昌市休渔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898-63332692, 0898-36906600。
(三)总结阶段(8月17日至8月底)
1.加强海上执法监管工作。开捕后市海洋执法大队要组织人员加强海上监管,特别是抓好在禁渔区线内拖网作业的渔船,渔政船艇要加强海上巡航打击力度,确保我市各渔场生产秩序的稳定,杜绝海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严厉查处炸、电、毒鱼行为,切实巩固休渔成果。
2.收集生产情况。开捕后的十天内,市海洋执法大队、市农业农村局捕捞与养殖室派专人负责在各港口、码头收集渔船生产情况,对休渔前、后生产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做好总结。休渔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执法大队及沿海镇要认真总结我市休渔工作情况,针对休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意见、建议,由市休渔管理工作办公室总结材料,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