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府办〔2016〕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依法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总体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这是党中央着眼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是顺应人民群众期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把握全面两孩政策界限,提供优质高效便民服务
(一)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有特殊情形的,依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二)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可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切实做好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服务。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病残儿照顾再生育情形的,应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再提出书面申请。已经经过省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的,不需再次鉴定,可凭鉴定结论报告提出书面申请。
(三)提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卫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产儿科急救体系,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儿童常见病在市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重点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并进行专案管理;要积极开展妇幼健康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和进企业、进机关、进工地活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意识,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生育风险。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开设“两孩生育”综合门诊、“优生咨询”门诊,为再生育夫妇提供终止避孕节育措施、优生咨询、生育力评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安全分娩、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一条龙妇幼健康服务,健全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诊绿色通道,保障母婴安全。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符合政策拟再生育、需要终止避孕节育措施的群众,凭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结果施行,不得要求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三、做好政策衔接,加强依法管理
(一)婚假和产假问题
1、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均增加婚假10天;新《条例》将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产假奖励待遇扩大到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不管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经批准再生育的,均可享受新《条例》规定的有关产假或护理假的假期。
2、2016年1月1日之后,新《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对象,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休完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
(二)退休人员加发计划生育奖金的问题
新《条例》保留了关于退休人员加发计划生育奖金的条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退休人员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生育服务证的办理问题
1、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再审批。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免费补办生育服务证。
(四)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
1、在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前,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后,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前,违法生育二孩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四、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二)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从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免费体检、开展关怀慰问、提供志愿服务、建立联系人制度等方面,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力度。落实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济扶持和优先优待政策,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市、镇、村三级卫生计生部门领导联系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及时了解诉求,协调解决困难。
(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确保“十三五”期末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
五、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全面两孩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短信、户外宣传载体、入户宣传资料以及12356 阳光计生热线等,采取开设专刊、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就群众关心的全面两孩政策、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奖励政策衔接等热点问题解疑释惑,进行深度政策解读,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解读生育政策、传播优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全面两孩政策的知晓度,确保新政策深入人心,全域覆盖。密切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和群众诉求,做好实施全面两孩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妥善处置负面舆情,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安排生育,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精神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落实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工作机构职责,保障人员和经费,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