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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失效)

2015/07/03 1.7w 阅读 535 点赞

QSF-2015-030009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59次会议和十四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资金(含土地开发基金)、金融机构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    ""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基本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于每年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与申报。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发包等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对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决)算情况进行审计,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交通、水务、林业、工科信、海洋与渔业等有关政府组成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行业管理规定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表)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投资计划计入当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建设性质、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二)其他说明。

  第十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十一条

""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要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细化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额或者调整工程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并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单位逾期不提出调整项目计划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联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海南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发展建设规划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提出拟建项目,并负责编制拟建项目建议书,按下列审批程序申报项目储备:

  (一)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二)项目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申报单位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项目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申报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申报单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再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报市政府批准并安排前期工作启动经费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审批权限。

  (一)项目计划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项目,由分管市领导批准;

  (二)项目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项目,由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项目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可直接编制施工图与预算,施工图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预算不再报财政局审核。

  (二)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编制并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国家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附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类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两年内不施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送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还需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

  (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还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代替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

  2、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类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或其它急需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管理。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合理编制施工图预算。对预算超过概算的施工图应重新设计。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合理性、真实性、结构安全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将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委托其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和海南省政府相关规定招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施工和监理合同价款不得超过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预算额度,在审核后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三)招标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监察部门备案,项目招标审批、资金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

  (四)公开招标项目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合同预付款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5%。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基建财务相关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与专款专用。项目有关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工程进度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按审计结算额支付工程款至95%,预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对非盈利性的建设项目,凡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单位作为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费,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计取费用并列入项目总概算,从项目建设总投资款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保等手续,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组织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审批制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审定,按规定施工图必须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完成;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项目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已备案。

  (六)项目用地范围内已达到三通一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一)所称的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施工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要按照《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执行。未按程序进行备案或审批的工程项目变更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    现场签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现场办公,共同确认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并签证,逾期补签的无效。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对现场联合签证负责,并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监督,经审计监督签署不合理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接受并整改,费用相应核减,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后,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总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一)工程结算以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并负全责。工程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文昌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合同、招投标文件和监理验收签证为依据,质量合格。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工程结(决)算,审计结论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对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市审计局进行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市审计局对概算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三)市财政局在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以工程结算审计结论的5%作为质量缺陷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尾款根据质量缺陷维修情况,一次性予以结清。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要配合管养单位或资产接管单位,做好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工程缺陷和维修管理,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验收和结(决)算。

  (四)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管养移交,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国资委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三条 统计、档案管理。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整理不少于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自留一套备查,其他三套分别移交市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档案馆。

  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管理和验收移交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后评价制度。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营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并对项目参建单位如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做出评价,作为今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市政府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评估(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或高估冒算不良行为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决)算手续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条

""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水务、交通等行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流程

  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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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