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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失效)

2015/06/29 8.8k 阅读 292 点赞

QSF-2015-030008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59次会议和十四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促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4〕12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107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水务厅关于加快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琼价价管函〔2015〕84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结合听证会意见,制定文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一、征收标准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生活类0.8元/吨,其它类1.1元/吨。

  (二)用水单位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一、二级标准,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达不到国家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二、征收范围、方法

  文城镇城区和清澜开发区范围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水费的同时代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征收。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三、城镇低保对象优惠政策

  为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城镇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污水处理费按0.2元/吨的标准实行补贴。

  四、执行时间

  本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