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4-030038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民,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均等化,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组织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黄心奋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森、市财政局局长冯加说、市农保局局长陈星担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残联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电话:63227767),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星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二)工作职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各镇政府、农(林)场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定镇、农(林)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管人员,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负责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并负责信息采集、保费征缴、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委会、连队(作业区)协管员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等工作。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逐步推进省级筹集。
市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镇、农(林)场做好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本划拨和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并协助提供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和个人身份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名单。
市残联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名单。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供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家庭的参保人员名单。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的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进行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
市编委办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核定工作。
四、参保范围和保费筹集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保费筹集和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资金通过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政府为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和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市政府资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除外)。
社会统筹账户由未能继承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提取的用于弥补基金缺口资金,以及其他补贴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农保局每年结息一次。
中央、省、市投入财政资金,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建立基础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缴费标准和时间
1.个人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缴费时间。缴费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7月30日。
(四)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政府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给予的补贴有:
1.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市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补贴外,再分别给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市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
4.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本款第一、二项标准补助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 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5.对享受低保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由市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
6.五保户对象由市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上述特殊人群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五)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程序
1.基金征缴原则上以村(居)委会、连队(作业区)为单位,其程序是:个人申报(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连队(作业区)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初审(村(居)委会、连队(作业区)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资料报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审核(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根据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缴费(申报人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回单送交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系统录入(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根据参保登记资料进行录入电脑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把有关资料送市农保局)、复核归档(由市农保局根据上报的资料在系统上进行复核后,并归档入库)。
2.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计发程序是:申报(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连队(作业区)申报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初审(村(居)委会、连队(作业区)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资料报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审核(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保局审批)、审批发放(由市农保局审批,并从审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市农保局核定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制度(指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养老保险费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二)待遇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上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下半年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后年度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其余部分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弥补。
(三)待遇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制定全市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相关规定
(一)衔接
1.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按《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的人员,自老农保参保缴费之日至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 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3.在同一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两份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由本人与市社保局或市农保局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退。在不同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5.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相关规定
1.经镇(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保科)核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市农保局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镇(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保科)和村(居)委会(连队)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委会(连队)要协助镇(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保科)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连队)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3.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城乡居民,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年限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待其服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其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当期标准重新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处于假释期间的,可以按当期标准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嘱待遇按规定标准计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人员,被处罚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七、认证与年检
(一)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月至6月到待遇领取地镇(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保科)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地和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可在居住地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特别行政区人员,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居住国公证机构、港澳台相关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进行认证。
(二)市农保局每年7月份对认证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按时进行资格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进行资格认证或提供生存证明后,市农保局再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和养老金领取人员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领取资格的调查认证工作。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三)市政府要为市、镇(场)、村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法律责任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保局、农(林)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2.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3.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4.擅自减少或增加个人账户金额的;
5.擅自减发或增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6.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各级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保局、镇(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保科)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其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欺诈、骗取、冒领养老金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市农保局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以参保人数为预算依据,按征缴人每人每年10元安排工作经费,其中:市农保局日常工作和业务经费7元;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和协管员发动征缴工作经费3元(列入市农保局年度预算,由市农保局统一拨付)。
十一、实施步骤
每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月1日-3月15日)
1.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力量进村入户,采取散发资料、书写标语、媒体宣传、悬挂横幅、宣传车上街、政府网站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业务培训。加强对镇、农(林)场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调查摸底。由各镇、农(林)场开展对城乡居民参保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摸准参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
各镇、农(林)场农保经办机构要将本年度已参保并符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统一收集汇总,审核无误后按规程上报市农保局。
(二)组织实施征缴阶段(3月20日—7月30日)
在广泛宣传发动并做好巩固原参保人员续保的基础上,全力以赴做好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养老保险费征缴要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规程进行办理。村(居)委会、连队(作业区)协管员要做好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档次的选定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林)场社保科要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进行初审,然后录入有关信息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保局审批。市农保局要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就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凭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档案整理阶段(8月1日-12月15日)
为确保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个人档案资料和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参保群众权益。市农保局要组织人员和指导各镇(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保科)经办人员对参保个人档案资料和年度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使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个人档案资料和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 30日)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每年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工作成绩较好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完成任务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责任。
市政府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镇、农(林)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决策上来。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镇、农(林)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市直相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齐抓共管、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工作和广大城乡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农(林)场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要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各种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及利用电视广播的新闻媒体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营造广大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的声势,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培训,提升管理服务 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规章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经办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每一个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走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程序,运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 “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做实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四)狠抓督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为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各相关单位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对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镇、农(林)场和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立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行动迟缓,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