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4-030022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林场,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文昌有关单位:
《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市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2.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2.2.3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4专家组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行动
3.3.3 预警支撑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Ⅱ级应急响应
4.1.2 Ⅲ、Ⅳ级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2.2 报告内容与方式
4.3 应急处置
4.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4.3.2 先期处置
4.3.3 应急行动准备
4.3.4 现场控制与处置
4.3.5 应急监测
4.4 信息发布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的条件
4.6.2 应急结束的程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文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1.4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县)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8)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县)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作为《文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陆域污染源造成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2市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担任。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体广电出版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林业局、清澜海事局、市消防支队、文昌供电局、市人民武装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文昌公路分局、市粮食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农场)等单位为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指挥中心可适当增加相关单位作为成员。
市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批准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4)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中心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指挥中心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中心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调查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组织建立市环境应急机构,协调落实队伍、装备和经费;
(8)完成市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通讯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社会维稳情况信息收集研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拟订道路绕行方案。
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市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饮用水供水的紧急调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和饮用水的调度。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助各类陆源或海岸工程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工作;负责提出污染处置方案;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污染清除、经济损失和有关费用核实。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和传染病防控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文体广电出版体育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大、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清澜海事局: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警戒区划定、维持现场秩序工作,采取应急防治污染措施;负责所辖范围内污染清除、经济损失和有关费用核实。
市消防支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文昌供电局: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文昌公路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粮食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农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指挥中心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等。
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组成部门: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地震局等。
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支队、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组成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各医疗机构等。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科信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人武部、市交通运输局等。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舆情监控。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文体局等。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到信息及时公开,以便及时、准确引导舆情。
2.4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组成,参与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决定聘任或留用。日常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各自职责搜集相关信息;
(3)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要慎重、稳妥,并把握分寸,以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生产)、经营、贮存(储存)、运输、销毁(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流动污染源、化工产业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水库(湖库)、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活动区域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加强与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应积极与我市的周边市县建立市县际环境应急联运机制。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其中一级、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3 预警支撑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4.1.2 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中心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发生地镇政府(农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按规定向省级环保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中心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级环保部门支援或周边市县的应急救援;
(4)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2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 应急处置
4.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农场)及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人民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 应急行动准备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我市指挥中心服从省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中心总指挥授权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镇政府(农场)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中心确定。各应急工作组、专家机构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展开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3.4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及社会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3.5 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 信息发布
由指挥中心统一负责事件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市县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市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指挥中心,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指挥中心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5.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由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农场)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市、镇、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市指挥中心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2 经费保障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物资保障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镇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镇政府(农场)统一储备、管理、调度,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4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市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 通信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指挥中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编制应急科普宣传资料,组织综合宣传队伍下基层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3年/次,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更新时间为1年/次。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 组织体系框架图
9.2 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名单
9.3 应急响应程序图
9.4 信息报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