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的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以及债务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合同的审查。
第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债务规模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五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社会事业等基础性领域和公益性领域重要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举债人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对偿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如举借人与举债资金使用人为不同部门和单位时,举债人和举债资金使用人应通过签订还款责任书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债务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项目实施前须对偿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没有还款保障的项目不能负债建设。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政府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第九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必须符合中央、省相关文件的规定。除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举借债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的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综合财力。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根据项目需求编制年度债务计划,并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审议批准后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至债务责任主体执行。
第十三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按照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举借债务,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0天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材料备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将举借、偿还、债务余额变动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上报。
第十四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进度提取贷款,项目进度款同时有财政性资金和融资性贷款时,应合规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顺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章 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和偿还机制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重视和强化建立偿债机制,正确处理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平衡关系。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运用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
债务率,指债务余额与政府综合财力之比,政府综合财力包括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等资金。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指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与政府综合财力之比。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警戒线为20%。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考核,若2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应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八条 为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抵御债务风险,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项目偿还工作的管理,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偿债准备金的数额。每年筹措的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是根据财力情况及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并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镇政府的偿债准备金由镇级财政承担,并列入镇级预算。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一)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3.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4.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二)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1.偿还经批准需由市财政偿还的债务;
2.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3.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4.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时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每年要将政府性债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或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因项目单位未及时或未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造成贷款资金闲置而导致不必要的利息支出等情况,市发改委应上报市政府,对债务责任主体(债务使用单位)进行通报处理,并对项目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外债管理规定执行,但须纳入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