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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昌市打击毒品、赌博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失效)

2012/10/06 1.2k 阅读 62 点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打击毒品、赌博违法犯罪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打击毒品、赌博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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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打击毒品、赌博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禁毒工作力度的意见》(琼办发〔200966号)、《海南省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有效地打击毒品、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减少毒品、赌博违法犯罪,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禁赌斗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遵循“注重实效,检验效果”的工作原则,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禁毒禁赌专项斗争,形成全民动员,人人参与打击毒品、赌博违法犯罪新格局。

第二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赌博违法犯罪线索,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市辖区内的毒品、赌博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市公安机关或各派出所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毒品、赌博违法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

第三条 同一毒品、赌博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10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1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500-15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破获一起500克以上毒品案件,视情况予以重奖;

(五)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下,奖励人民币200元;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5名以下,奖励人民币500元;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的每递增1名加奖人民币100元,最高额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五条 本着“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缴毒资”的工作方针,本市公安机关(含边防、农垦、林业、铁路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按《禁毒法》规定符合行政拘留的,并执行行政拘留),奖励人民币150元;

(二)每查获1名复吸毒品人员(按《禁毒法》规定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并呈送强制隔离戒毒),奖励人民币300元;

(三)每破获一起10克以下毒品犯罪案件,并办结的(以市检察院起诉书为准),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每破获一起10克以上50克以下毒品案件,并办结的(以市检察院起诉书为准),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每破获一起50克以上200克以下毒品案件,并办结的(以市检察院起诉书为准),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每破获一起200克以上500克以下省级督办毒品案件,并办结的(以市检察院起诉书为准),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报市政府记三等功;

(七)每破获一起500克以上部级督办毒品案,并办结的(以市检察院起诉书为准),奖励人民币50000元,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功;破获1000克以上的毒品案件,视情况予以重奖并报功。

第六条 积极开展打击、整治歌舞娱乐场所(含宾旅馆、出租屋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在本办法第五条奖励之外按照以下标准另行奖励。

(一)每次(场)清查以上场所,查获吸毒违法人员10人以下的,奖励1000元(对吸毒人员拘留、强戒的奖励除外);

(二)每次(场)清查以上场所,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奖励3000元;

(三)每次(场)清查以上场所,查获吸毒人员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奖励5000元;

(四)每次(场)清查以上场所,查获吸毒人员50人以上,奖励6000元;

第七条 积极创建“无毒社区”、禁毒优秀社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被省授予“无毒社区”的,奖励20000元;被市授予“无毒社区”的,奖励10000元;

(二)被省授予创建禁毒优秀社区的,奖励10000元;被市授予创建禁毒优秀社区的,奖励6000元;

(三)禁毒工作当年被市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下列涉案财物全部奖返给原办案单位。

(一)没收的毒资及犯罪所得(含房产、车辆等)全部奖返给原办案单位(按照先入库后按呈报审批返还);

(二)被冻结的涉案财物,经法院判决没收、收缴的,全部奖返给原办案单位(按照先入库后按呈报审批返还)。

第九条 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案件的,按一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实为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按当场查获赌资5%进行奖励,最少不低于300元;举报线索经查实为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按当场查获赌资10%进行奖励,最少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二)在办理赌博违法犯罪案件中收缴、追缴、没收的赌资及罚款,除本条第一项举报线索奖励外的余款,全部返还给办案单位,其中30%用于奖励办案民警,70%作为该单位办案经费使用。

第十条 全市政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密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列情况的有功单位、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报市委政法委视情给予奖励;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