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惠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单位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职责,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结合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文昌市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及在文昌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二)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3%,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八条 贴息申报程序
经办金融机构应按季汇总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和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并在每季度后次月底前向市政府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贷款相关报表和相关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扶贫、妇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本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具体申请办法和拨付程序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网络申报。
第九条风险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看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
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贴息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经办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积极发放小额支农贷款;负责全市农民小额支农贷款的协调和相关统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的筹集、管理和及时拨付以及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市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扶贫、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
市政府负责督促农民小额贴息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发动、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负责提供农民申请贴息资金相关资料和相关报表工作。
经办金融机构要妥善保管贴息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定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市纪检、审计及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骗取贴息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办金融机构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市农业银行,市信合联社,市邮政储蓄银行等部门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8月30日起施行。原执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