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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失效)

2017/05/30 1.7k 阅读 211 点赞

QSF-2017-030007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府〔2017〕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文昌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二)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文昌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报承包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二)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权属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表同相关材料,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文昌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文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和文昌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申请换发、补发。 经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文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